法院裁定疑似尘肺病也应按职业病待遇

时间:2016-11-1 8:38:30 来源:矽肺

近日,《山东工人报》刊登了一个职业病维权成功的案例,强调疑似职业病也能获得职业病同等待遇:

小刘是某石料公司职工,从事风钻等工作,3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医院出具了“尘肺I期”的初步诊断。随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1年后复查。1年后,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去年年底,小刘将石料公司告到了法院。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单位应支付其工资和医疗费。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及工资2万多元。

“疑似职业病病人”小刘可能患的是号称职业病“第一杀手”的尘肺病,是最严重的病种之一。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孙树菡曾经表示:“目前,中国现有职业病人中,尘肺病占90%。”根据公益组织大爱清尘的估算,在中国至少有万尘肺病患者。

如此庞大的职业病群体却面临着三大难题:鉴定难、立案难、获赔难。

从医学上,确诊一个尘肺病患者并不难,医院已经可以做尘肺病鉴定,但是难的是要鉴定为职业病的“尘肺病”。

事实上,几乎所有职业病群体都有这三难问题,光是鉴定为职业病就已伤透脑筋。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这些资料往往要靠用人单位提供,然而谁会主动提供来“自证其罪”?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时长达天。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工伤处理程序最长则需要天。

然而,在鉴定期间,工人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金钱来跑流程、治病,像上文的小刘那样,虽然病是确诊了,但是属于“疑似职业病人”,观察一年后还无法鉴定,期间用人单位并没有为他提供职业病待遇。

其实,像小刘这样案例比比皆是:

年9月8日,医院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同年9月10日,周某以疑似职业病为由向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合同期限至确诊之日。单位同意顺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日止。疑似职业病期间,单位按病假处理,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年3月,周某经诊断,被确定为矽肺Ⅲ期。当地工伤行政部门认定周某为工伤。年8月31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周某为3级伤残,并认定其医疗终结日期是年8月31日。年9月2日,卢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按正常工资)被克扣的工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疑似职业病员工仍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医疗费用,还需要支付工资待遇,但待遇标准暂未有明确规定。不过,一旦确诊,在观察诊断期间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这在《工伤保险条例》有体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资料来源:山东工人报、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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