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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01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2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03
劳动者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04
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我国法定职业病分10大类种,具体如下: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等13种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等60种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编辑:张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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