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用工单位应如何承当职业病矽肺的工

时间:2016-9-8 9:55:59 来源:矽肺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年3月-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2(以下简称公司2)坪煤矿从事采掘工作。年3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1(以下简称公司1)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采掘工。年5月22日工作中,因工受伤,医院医疗诊断过程中发现有双侧矽肺,建议职业病防治所随诊。申请人在年2月28日、4月27日向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为尘肺视察对象,一年复查。年5月8日又到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年7月29日被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公司1和公司2共同承当王职业病的用工主体,认定为工伤。年10月26日被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柒级。申请人认为,自已因得了职业病劳动能力障碍柒级与在公司2和公司1工作时具有因果关联,且在申请人离职公司2时,公司二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离职体检和进入公司一时,公司一也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入职体检,造成申请人工作期间得了职业病,2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工伤负有共同的。

申请人诉求:1、解除合同;2、要求2公司连带支付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④停工工资元、⑤交通费:元、⑥职业体检、鉴定费:.79元,以上总计:元。

被告抗辩理由:1、申请人的工伤职业病(矽肺)是不是与公司1、2有关联?2、引发申请人工伤职业病(矽肺)的两个公司应按多少比例承当?3、是不是承当连带?

代理意见

1、申请人在年3月-年3月进入公司2工作时,公司二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建立健康档案,而且申请人离职时也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办离职体检和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而公司1作为从事煤矿行业的公司,应知道本行业的其他职工在需进入所属公司时必须要给其做入职体检,而不至于对新入职职工前身患何疾病会与公司产生承当何是明知的,既然你放弃权利,就有义务承当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五十六条规定及《侵权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职业病工伤与2公司具有因果关系;

2、矽肺病的发展是一个慢性进程,有的在延续吸入矽尘5~10年病发,有的长达5~20年以上。当延续吸入高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粉尘等或身体抵抗力较差时,1~2年也可病发,乃至几个月都有可能,也就是说,个体的身体差异和工作环境不同得矽肺病的几率就不同;

3、申请人在申请及被认定职业病7级工伤的进程中,2公司都未提出异议,现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结论已产生效率。

所以申请人认为,自已得了职业病,与在2公司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造成申请人的7级职业病伤残,却没法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都是由2公司所造成的,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伤害,2公司应当按要求赔付给申请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仲裁委采用了代理人的意见,公司1、2对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按比例承当连带赔偿。

文章来源: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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