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症状:
按照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检查:
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定夺检查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保健:
1、调整日常生活与工作量,有规律地进行活动和锻炼,避免劳累。 2、保持情绪稳定,避免情绪激动和紧张。 3、保持大便通畅,避免用力大便,多食水果及高纤维素食物。 4、避免寒冷刺激,注意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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