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耐火材料行业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耐火材料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原则上要依托现有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开展技术改造,推进节能减排,生产和推广使用不定型耐火材料,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
(三)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遗产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非工业建设规划区新建、扩建耐火材料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耐火材料项目,在质量管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通过整改达到。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耐火材料项目,厂区布局要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二)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鼓励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使用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或能效标准达到1级的机电设备。
(三)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工艺和装备。
(四)使用本质安全的成型工艺和装备,采用清洁能源燃料。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管理信息化、生产自动化水平,推广精选、提纯、均化、合成新技术,提高关键原料综合利用水平。
三、质量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实验室,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耐火原料产品、耐火制品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清洁生产
(一)原料堆场应加围墙和顶盖,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应配套抑尘装置,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窑炉烟气要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装置。烟气经治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放。
(三)建立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90%,废污水治理达标后排放。
(四)原料加工、制品成型等易产生噪声的工段,要配套建设阻尼降噪设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执行。堆存含有重金属的原料和固体废物场所要配套建设防渗漏设施。
(六)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采用节能环保型窑炉,并以新带老配套建设企业余热回收利用设施。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耐火原料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耐火原料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名称
品种
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高铝矾土熟料
烧结镁砂
MS97
83
MS95
MS92
电熔镁砂
烧结刚玉
电熔刚玉
棕刚玉
白刚玉
镁铝尖晶石
电熔法生产
烧结法生产
莫来石
电熔法生产
烧结法生产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耐火制品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耐火制品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名称
品种/工艺
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粘土砖(含低蠕变)
特异型砖≤40%
—
①
高铝砖(含低蠕变)
特异型砖≤20%
—
②
硅砖特异型砖≤20%
—
③
镁质制品
镁砖
中档镁砖
高纯镁砖
镁铬砖
直接结合镁铬砖
镁钙砖
镁铝尖晶石砖
含碳制品
镁碳砖及镁铝碳砖
31
不定形耐火制品
10
注:①特异型砖(含低气孔致密粘土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15千克标煤/吨;②特异型砖(含低气孔致密粘土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15千克标煤/吨;③特异型砖比例每增加10%,综合能耗增加20千克标煤/吨。
(四)生产过程产生的碎矿、粉矿和回收的粉尘等固体废物要全部回收再利用,鼓励耐火材料回收再利用。
(五)年消耗标准煤吨及以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按照当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提交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供可靠的能耗数据。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限制的技术和设备。
(二)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员工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符合国家要求,严防矽肺病等职业病。
(三)依法纳税,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项目投资备案、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生产许可、安全监管和淘汰落后等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耐火材料项目和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耐火材料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开展准入条件宣传和协助开展执行监督相关工作。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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