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已将关于关于尘肺病问题的提案递交两会,呼吁尽快健全尘肺病社会防治体系,构建尘肺病患者专项社会保障制度。
尘肺病是现代社会危害产业工人身体健康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尘肺病治疗是世界性的医学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职业病防治不足及卫生保健常识缺失等因素,农民工深受尘肺病等职业疾病的困扰与伤害。
据国家卫计委的相关报告,年全国尘肺病新增病例2.3万,累计报告尘肺病75万,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88%,其中已死亡人数达16万左右,死亡率高达21.3%。目前大约还有59万尘肺病人急待救治。然而,与大量的“未报告”病例相比,报告病例还只是冰山一角。
据调查,各地疾控中心登记的尘肺病例,不到实际病例的20%。尘肺病危害已成为农民工群体最突出、最严重和最紧迫的病患难题。
现行法规和体制的缺陷以及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甚至不作为,使得大量尘肺病患者遭遇到无法逾越的体制性救助障碍。不少尘肺病患者在寻求救助时,由于难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或用人单位不复存在而无法进入职业病诊断的申请程序,不仅难以获得基本的治疗和救助,其家庭也通常因病致贫。综合考虑保障尘肺病患者权益、彰显社会公正、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个因素,我们呼吁尽快健全尘肺病社会防治体系,构建尘肺病患者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化解尘肺病防治过程中存在的“企业防治责任推诿、社会公众认知模糊、国家救助体系残缺”等严重问题,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三重责任框架,切实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多层次的尘肺病防治、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对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难以获得职业病待遇或者工伤赔偿的尘肺病患者,应由国家承担起终极救助责任。具体建议第一,加快修订相关法规,为尘肺病防治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现行《尘肺病防治条例》颁布已25年,其中诸多条款和规定已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扩充,使之成为包括尘肺病防治、救助、鉴定、赔偿在内的专项法律,对尘肺病的诊断、鉴定、赔偿和治疗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法保障尘肺病患者权益并使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体制建设于法有据。第二,定期开展全国尘肺病情况普查我国至今缺少尘肺病例的准确数据,这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对患者实施救治时,难以做出基本的成本评估与所需资源的安排。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组织下,定期开展尘肺病患者的全国性的普查,以获得患者规模与结构等方面的可信数据。第三,逐步建立体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全国从事接尘作业的各类厂矿和建筑企业进行职业状况认定性普查,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生产环境的监管。通过建立分层级的制度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政府和企业在尘肺病防治中的责任及其落实。第四,简化救济程序,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筹范围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病,一旦患者被确诊为尘肺病,应直接进入责任认定程序,并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获得职业病待遇或国家救助。对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赔偿的尘肺病农民工,政府应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包括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救助和及时的医疗救治。建议将已无用人单位和未加入工伤保险的尘肺患者救治工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医保,让尘肺患者的治疗费用能在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内按比例报销,减轻患者医疗费负担。在总结一些地方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可在尘肺病比较集中的湖南、四川、陕西、河南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再逐步推广。第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为此,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推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明确先行支付资金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并强化明确在储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财政对储备金补充的具体程序。同时,建议条例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享有追缴权,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恶意注销、解散等方法来逃避责任。各地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切实贯彻落实。第六,构建尘肺病患者救助的多元筹资机制,建立尘肺病救助和补偿基金已产生的尘肺病例是由于以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生产工艺落后、职业危害防护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历史原因造成的,要解决尘肺病患者的生存和医疗问题,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社会救助、新农村医保,慈善机构参与的立体式救助体系。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尘肺病救助和补偿专用基金,由政府和涉尘企业共同负担。企业按照吨煤或产量收取。可吸纳社会捐赠资源。可借鉴“香港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模式,由政府向所有从事接尘作业的企业按其产品总价值或建设工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款,以此款项作为基金的主要来源。并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委员会”,由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等部委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在“尘肺病患者救助基金”保障现存无法获得职业病待遇的尘肺病患者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与原用人单位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并在争议处理期间的尘肺病患者。建议由基金比照职业病待遇标准,先行支付患者的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费,待其与原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之后,由用人单位将上述费用返还给基金。第七,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人社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岗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要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予以严惩和重罚。尘肺病农民问题,是本世纪中国最严重的问题。点击下方“阅读原文”用微小的力量投身公益事业,为万尘肺病农民兄弟的生存状况带来希望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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