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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1 7:27:02 来源: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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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   原告小章(化名),早年来到富阳打工,年9月至年8月期间,他在富阳某石英砂厂从事机修工相关工作。因接触粉尘,小章身体逐渐出现不适,咳嗽、胸痛等症状越来越严重。年9月12日,小章经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原因是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吸入了岩石的粉末,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合并症)。年10月16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年12月27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叁级。因工伤致残,小章可以享受每月.80元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该款项直接发放至石英砂厂的账户,小章每隔半年去厂里领取。

  本来,这件事到这里也算了结了,但后来石英砂厂每次返还给小章的伤残津贴都要扣除给小章缴纳的全部社保费用。小章认为,自己和石英砂厂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社保费用中的一部分理应还是由石英砂厂承担,石英砂厂私自截留伤残津贴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到我院起诉。

案件焦点

企业是否可以“截留”伤残津贴用于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

  面对小章的起诉,石英砂厂表示,第一,双方已于年10月16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伤残津贴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第二,小章被认定为工伤后,厂方已依据相关法律保留了和小章的劳动关系,每月为小章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案涉款项系对厂方的补偿,属于企业的保险费,和小章的工伤保险无关,所以根本不存在厂方私自扣留伤残津贴的情形。所以,小章的起诉系没有依据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对此,小章则表示,对于个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自己同意从伤残津贴中扣除,但是单位缴纳部分不该也让自己出,石英砂厂对于伤残津贴的剩余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企业截留伤残津贴无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成立

  我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小章系与被告石英砂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三级伤残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石英砂厂作为用人单位取得该款后,应当在扣除小章自愿抵扣的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将余款及时支付给小章。

  被告石英砂厂辩称案涉伤残津贴为企业所有的社会保险费,混淆了两者的基本概念,该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中仅处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未处理伤残津贴,故法院认为双方关于伤残津贴的纠纷并非石英砂厂所述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一次性处理完毕”。现石英砂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使用属于小章的未付部分伤残津贴,属取得不当利益,原告小章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我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小章的诉讼请求,限期要求石英砂厂返还案涉伤残津贴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伤残津贴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中一项,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额;……。本案中,原告小章与被告石英砂厂存在劳动关系,小章在工作过程中患矽肺病,被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案涉的伤残津贴。案涉伤残津贴虽按月转入石英砂厂账户,但石英砂厂并不享有该笔款项的使用支配权,发放的对象仍为小章,故石英砂厂理应将案涉款项支付给原告小章。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石英砂厂却以为小章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小章的伤残津贴中扣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单位,将单位义务变相转嫁于职工个人,造成小章实际拿到的款项偏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石英砂厂主观认为伤残津贴为企业所有的社会保险费,混淆两者概念,实属不懂法、不知法的表现,导致私自无故克扣本属小章的补偿,属于违法行为,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深入学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明晰自身权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所以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不容忽视,这不仅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全区乃至全国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撰稿|民二庭唐承飞、金叶群

编辑|综合办公室张迎昕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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