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丨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

时间:2021-12-16 13:05:12 来源:矽肺

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宣传主题是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年5月1日施行,年12月29日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进行第四次修正。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种,如下:

类别

举例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煤工尘肺、矽肺、电焊工尘肺

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

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职业性放射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

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

职业性传染病

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1、健康保障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职业卫生管理。

3、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4、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

5、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报告结果。

6、危害告知。

7、培训教育。

8、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报告。

9、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处理。

10、特殊劳动者保护(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

11、举证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相关材料。

12、承担相关费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事故处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职业活动中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劳动者有与用人单位共同防治职业病的义务。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什么?

1、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温馨提醒-

欲了解更多职业健康内容,欢迎收看宣传周专题节目:

4月25日在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名医话健康》栏目播出一期“职业健康保护”专题访谈节目;4月25日在山东广播乡村频道调频91.9《健康山东》之《百姓健康》栏目播出一期广播节目;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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