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为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卫生部决定从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第18个宣传周以“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为主题,开展聚焦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不仅要落实预防职业性尘毒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做好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而且更要做好预防新冠肺炎感染与传播。目前“科学防控疫情,健康工作随行”是职业卫生第一要务。
第一节年4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受权发布《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一)各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
(二)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医院就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置。
(三)各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四)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各单位在防疫期间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保持室内聚集场所空气流通,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洁消毒。
(六)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七)各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指导督促员工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遮挡。
(八)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九)各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二、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实施。
第二节预防职业性尘毒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一、
不存在粉尘或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或存在粉尘或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但粉尘或化学毒物没有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可以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防尘或防尘毒口罩(如N90、N95、3M防尘毒口罩,其防尘功能可过滤病毒)。《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之6.5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二、
存在粉尘或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但粉尘或化学毒物可能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需要佩戴防尘口罩或防尘毒口罩(如N90、N95、3M防尘毒口罩,其防尘功能可过滤病毒)。更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作业,如发现作业场所化学毒物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在其场所继续作业,并予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特殊作业,喷涂或应急等情况时,应使用隔绝式呼吸保护器。
第三节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年12月政府机构改革,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管由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现机构撤销,组建应急管理局)重新划归至卫生健康委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年8月22日0时起正式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