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台:
乡镇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1亮点一:
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相关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亮点二:
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亮点三:
报销比例最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
亮点四: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元。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补助元。
年12月26日,《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从即日起施行。新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亮点多多,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相关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报销比例最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元。
居民如何参保?
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残联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于每年10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次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续)保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婴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个人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相关资料并为其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新参保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城乡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生、儿童除外);(三)新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城乡居民续保登记时,提供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均可。
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清算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增长系数7%逐年递增。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医疗保险,从转入之日起,天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天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乡镇卫生院报销90%,医院治疗报销下降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
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元。
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县(区)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民营医疗机构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10%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顺产0元,多胞胎婴儿将增加元
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0元、剖宫产(难产)0元、流产元、引产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元。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其住院分娩项目补助由卫生计生部门专项补助。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
一类门诊限额结算,
二类门诊报销60%
参保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一)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10种慢性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元。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
(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肝(肾、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5种慢性疾病纳入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居民因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后,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三)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四)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有效年限管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评审鉴定。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待遇:
大病保险以不低于50%的标准
赔付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实行以家庭为单位,以每位家庭成员不低于3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年将普通门诊费用计入各家庭户户主所持社会保障卡中
大病保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进行赔付,平均赔付水平不低于5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赔付比例提高5%。(记者刘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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