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日前军委政治工作部已下发通知,部署年干部退役工作。近期各大单位将会分解下达退役指标,3月底前逐级上报审定退役对象(含提前退休和转改文职人员),6月底前将复转干部档案向地方移交。预计年前各基层单位将会全面开始转业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期间,军队干部安置由以往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员3种方式,还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今年将增加一种新的转业安置方式: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将同转业安置一起展开。另外今年的严控对象也出来了,主要还是部队年轻的骨干人才,部队要留人才的心大家也可以看到,军改还是在向着提高军队整体素质方向前进。目前还没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安置方法,需要等候正式文件,就让我们先一起看看下面严控对象、安置方式条件及退休条件等。
严控对象:1.驻三类以上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岛屿医疗专业干部。
2.骨干人才。
3.除整体移防,在边远地区工作不满2年,出国回国任职不满3年。
4.年7月1日后提前晋升或调整专业等级,作战部队年4月1日后任营以下分队主管。
5.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正连以上和初中专业技术职务。
退役安置方式和退休条件1.退休
军龄(含工作时间)满30年或年满50周岁的,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组织批准;经医学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
——根据《现役军官法》、民政部等5个部门政联〔〕4号整理。
一次性结算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3项。
①生活补助费,发给4个月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地区津贴,下同)。
②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原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原工资。
③家具费,师级干部元,团级干部元,营级以下每人元。此外,伤病残退休干部还享有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残疾等级一至四级的10元,五级、六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7元。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39号,原总后勤部〔〕后财字第号,民政部和原总政治部〔〕政干字第20号,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政联字13号文件整理
按照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并定期增加。
退休时的退休费按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原工资发给。其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计发比例: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计算公式为:
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
①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以及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当奖励的分别提高5%、10%、1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计算。
②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提高5%、10%、15%。以上两种情况提高比例可合并计算,但提高后不得超过%。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退休费按%计发。干部退休时享受护(教)龄津贴的,其护(教)龄津贴作为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当现役干部调整工资时,退休干部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以军队确定的各职级增资额为基数相应增加退休费,并按规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39号,中央军委〔〕8号,原总后勤部〔〕后财字第号,原总后勤部财务部〔〕财标字第4l5号,中央军委〔〕13号以及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联字4号,民政部等6个部门〔〕政联字第6号文件整理。
2.计划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转业安置计划:
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
②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
③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适应地方工作;
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转业安置计划;
军改期间(—年),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根据《现役军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3号,中发〔〕8号,中发〔〕13号文件整理。
一次性结算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2项。
①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8至9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原工资,但最高不超过16个月原工资。
②安家补助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原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
以上两项补助,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下文中涉及类此的计算,凡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按此处理)。
另外,转业被分配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原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原工资。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政干字第号、〔〕政干字第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4个部门〔〕政干字第号、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和总后勤部财务部财薪〔〕号文件整理。
享受所在单位相应人员工资待遇:
①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相应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
(注:因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工资标准不尽相同,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月工资数额可参考安置地相关行业人员工资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3号文件整理
3.自主择业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其自主择业条件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确定。
军改期间,放宽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3号、中发〔〕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8个部门国转联〔〕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3号文件整理。
一次性结算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3项。
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含增发)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标准相同。
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政干字第49号、〔〕后财字第45号文件整理。
按规定享受退役金,并定期增加。计算公式为:
月退役金按照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计发比例:军龄满20年的,计发比例为80%(注:军改期间,军龄满18年的为78%、19年的为79%),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
①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同时按规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视情发给差额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4个部门国转联〔〕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3号文件整理。
4.复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复员:
①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②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3年以上的。
——根据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号、解放军原四总部政联〔〕7号、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政联〔〕1号、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一次性结算经费主要包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4项。
①复员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凡自愿复员、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②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军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原工资;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
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超过半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半年以内的按年标准的1/2计发。
④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视病情轻重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均分为五等,标准分别为3元和1元,2元和元,2元和0元,1元和元,元和元。
——根据原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规定》、〔〕政联字7号、〔〕政干字第76号文件整理。
面向社会自主就业。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后享受相应养老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3号,民政部等7个部门民发〔〕号文件整理
5.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
等待正式文件及相关通知。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今年将启动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工作,但是相关转改细节还需等待正式文件及通知。
来源
今日头条、军路、北部战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