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烟台中院公开6起典型案例法官析法助劳

时间:2018-5-14 19:22:34 来源:矽肺

 来源/烟台齐鲁网

  年4月底,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几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和工伤案例,通过法官析法,帮助劳动者解答劳动过程中易忽略的法律问题,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

仍有权申请认定工伤

  年,甲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后双方达成协议,甲某接受赔偿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年,甲某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甲某为因工受伤。乙公司诉称,甲某违反协议约定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与乙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乙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甲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烟台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尹鹏亮法官对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与工伤认定不能相互代替,企业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工伤职工仍然有权申请认定工伤。实践中,工伤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通过民事协议获得的补偿多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以所谓协议放弃工伤待遇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工作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担责

  孙某原系某矿业公司的职工,自年开始在某矿业公司井下工作,担任装岩机工,年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近几年感觉身体不适,在年检查时被诊断为矽肺一期,属于职业病。孙某认为是在该矿业公司从事矿井下装岩施工工作导致患上矽肺病,其工作单位应该对其职业病承担责任。但该矿业公司认为该职工六年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六年后发现矽肺病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某矿业公司未能提供孙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他处有接触粉尘工作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矽肺病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等因素,某矿业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孙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烟台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苏宁雪法官提示: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用人单位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

  姜某自年8月开始在永佳公司工作,至年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费也未发放加班费。年5月20日姜某因要求永佳公司为其做职业身体体检、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而终止劳动关系。姜某离开公司后申请仲裁,要求永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待遇。

  对于姜某请求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法院以姜某现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而不予支持。

  烟台中院民一庭孔祥顺法官提醒劳动者:《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要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双倍的工资。而与此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在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实体权利外,还对劳动者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救济自身权利设定了仲裁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宋某是某公司工作人员,年7月离开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年8月公司又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宋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均系自行制作且宋某对此均不予认可,同时公司提供的证据要证实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目的也与公司主张不存在辞退被上诉人的事实相予盾。所以公司单方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公司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烟台中院民一庭孔祥顺法官提示:《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单位承担原职工未就业损失

  万某系某资产公司原职工,双方劳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公司未给万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和失业手续致使无法再就业,遂万某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不能再就业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与某资产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年终止。但该公司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和失业手续,致使万某无法重新就业,公司应对万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烟台中院民一庭衣振国法官提示:《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明确要求,且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万某不能实现再就业,万某的损失应由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赔偿。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中止劳动关系而持续用工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年4月孔某到某保洁公司工作,保洁公司与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10月孔某离开单位。后孔某起诉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保洁公司不同意支付,认为公司要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孔某不签,因此单位不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后,如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持续用工,否则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烟台中院民一庭衣振国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制定的强制规范。如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仍然让劳动者继续工作,此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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