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有权主张双重赔偿

时间:2018-2-24 20:38:44 来源:矽肺

获得工伤赔偿后,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案情介绍

年2月19日,李XX入职XX公司,从事切石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XX的月平均工资为元,双方确认XX公司已按元/月的工资标准为李XX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李XX在工作中接触粉尘,于年4月27日经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首次诊断为壹期矽肺(I+)。后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年4月27日,李XX经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晋级诊断为贰期矽肺(II);年7月16日,李XX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未达护理等级。年10月17日,李XX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凤岗分庭提出仲裁申请,该庭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了()第6号不受理通知,该庭认为李XX未与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相关支付手续,以及未向该庭提供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决定或建议,从而无法确认李XX提出的争议情形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或《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仅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情形,故李XX不具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条件,该庭决定暂不受理李XX的仲裁申请。

法律解析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民事赔偿应以工伤保险赔偿未覆盖为宜。

本案李XX请求XX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残疾赔偿金,因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性质相同,均为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生活补偿,故本院不再支持。对后续治疗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鉴定费是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发生的费用,应与后续治疗费用一起由工伤保险支付,故本院亦不支持。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工伤保险条例》并无该项目,职业病病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能力受损,必然对其被抚养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对此应当给予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抚养人的年龄及其他抚养人的人数确定。再审查明,李XX属农村居民家庭户,与妻子吴XX共同抚养一儿一女,儿子李X俊于年5月11日出生,女儿李X美于年7月9日出生。李XX定残之日为年7月16日,李X俊为2个月,抚养年限为18年,李X美为12岁,抚养年限为6年。李XX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家庭户,由李XX和李强X共同抚养,父亲李X于年2月14日出生,母亲戴XX于年6月8日出生,李XX定残之日李XX56岁,戴XX55岁,父母的赡养年限均为20年。广东省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7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李XX与其弟弟共同承担父母的抚养费,与其妻子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则其应承担父母子女各二分之一的抚养费。每年同时抚养父母儿子的费用按其残疾程度的70%计算,也已经超过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97元。故在其承担父母儿子抚养年限的前18年,可按照.97×18计算;在后2年,按照.97×2×70%计算。因此,XX公司应支付给李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97×18)+(.97×2×70%)=.46+.36=.82元。

法院判决

一、XX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元和伤残津贴差额O0元,以上合共O0元;

二、XX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XX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82元;

三、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优秀律师团提醒

职业病病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民事赔偿应以工伤保险赔偿未覆盖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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