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入职、离职体检真的很重要!
案例一:用人单位小心工人利用职业病“碰瓷”
一名工人利用自己的职业病特点频繁跳槽,用人单位因没有重视岗前体检,为尽快息事宁人,纷纷掏腰包私了,未料这是一名利用自身职业病进行的职业“碰瓷”。
近期,某市疾控中心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发现一起新型“碰瓷现象”:劳动者李某在数年前因长期接触噪声导致听力异常,后经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噪声聋,李某在诊断后与用人单位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数年后,李某在明知自己不适合从事接触噪声作业的前提下进入某私营企业务工,从事接触噪声作业,该私营企业由于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未开展新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李某在从事该岗位工作三年后以耳鸣为由提出需开展体检,发现听力存在异常,提出申请诊断职业病,该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私下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在得到赔偿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李某又故伎重演,又来到某企业从事接触噪声作业,在未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的前提下接触一定时间后申请职业病诊断,该企业负责人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来到该地职业病诊断机构了解李某情况,终于导致该起“新型碰瓷事件”真相大白于天下。
由此我们分析,该起事件提醒用人单位尤其私营企业应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的学习,明确本企业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在新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那么一旦聘用了已患有职业病的工人,用人单位便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担起员工日后的治疗费用,因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患者所患的职业病与己无关,那么企业必须背“黑锅”,负责医疗费。
案例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多重要?35万元赔偿金才买到的教训!
江苏省兴化市一女工阿芬(化名)在某企业工作8年后,患上职业病,在获得赔偿后离开这家企业。2年后,阿芬的病情加重,她能否追加索赔?近期,经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律师调解,该女工从企业拿到了追加赔偿金35万元。
年,阿芬经人介绍至某玻璃幕墙构件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上班,从事沾浆工作。年上半年,阿芬渐感身体不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疑似矽肺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芬聘请律师向厂方主张权益。年7月,经多次协商,阿芬与厂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厂方赔偿其21万元。此后,阿芳不再到玻璃厂上班。
离职后,虽然一直坚持治疗,但阿芬的身体状况一直没有好转。年3月,阿芬经常感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医院检查发现,她已患有矽肺病Ⅱ期,且因肺部纤维化,已无法康复,只能通过治疗延缓病情发展。
阿芬想要继续看病,但之前拿到的赔偿金因治病已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她来到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兴担任该案的承办人。
考虑到阿芬急需钱治病,而走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拿到赔偿,为此,刘兴带领阿芬向兴化市安监局职业病防治科投诉,并请求该局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妥善协调赔偿事宜。
兴化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召集玻璃厂负责人与阿芬会谈。玻璃厂认为,年已经与阿芬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所以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刘兴提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玻璃厂未安排阿芬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所以当时阿芬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因此双方当年所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通过沟通,最终玻璃厂与阿芬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玻璃厂一次性给付阿芬追加赔偿款35万元,并当场给付。
转自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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