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不远千里从四川省开江县专程赶到惠城区法院的申请人蒋某莉将一面锦旗送给执行局黄志平法官,感谢法官“执法公正,热忱为民”,案件满意执结。
申请人蒋某莉将一面锦旗送给执行局黄志平法官
申请人的父亲蒋某敏于年入职惠州某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年离职,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患矽肺职业病,在年,蒋某敏与惠州某宝石厂达成调解协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病情加重,职业病发生晋级,年确诊患矽肺壹期,伤残等级为柒级,年矽肺病晋级为贰级,伤残等级为叁级,至年矽肺病晋级为叁级,劳动功能障碍壹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
年
年12月3日,蒋某敏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鉴定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蒋某敏因而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惠城区法院一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执行人向蒋某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共.70元。
年
年11月3日,蒋某敏与被执行人协商按照判决书确定金额的30%于年11月20日先付元,余款以.9元/月按10个月付清,并约定若蒋某敏不幸去世,被执行人仍然要按照上述协议期限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余款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年
被执行人支付1个月后,蒋某敏因病情加重去世,余款.8元被执行人未予支付,蒋某敏的继承人杨某英、蒋某琴和蒋某莉于年4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黄志平接案件后,在“四查”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到庭,提出因蒋某敏去世,判决书判令“后续治疗费”就不会发生,其近亲属也不能代为申请继承,也不同意与申请人执行和解,并于5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院领导在接访时,要求法官妥善处理,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在该院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后,被执行人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有其特殊性,黄法官耐心从法律、人道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最终接受,但表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且赔付职业病患者款项较大,请求分期支付。
在黄法官的多方努力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确认执行金额为.10元,被执行人在年11月30日之前付.55元,在年春节前支付.55元。
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将.55元付至惠城区法院。为方便远在千里之外的申请人,黄法官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领款手续,将该款以及之后的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执行款后都很感动。在黄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同意支付2万元利息给申请人。5月31日,在领取该执行款时,蒋某莉代表3名申请人从四川老家赶到惠州将一面锦旗送给黄志平法官,再三感谢法官执法为民。(通讯员:卢思莹、周泽锋、陈曙涛)
推荐
赶紧约!城区政府旁大片荷花盛开,还有罕见的并蒂莲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