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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
答:一般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
另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烟台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烟台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为基数。但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在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在上述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问:童工受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这里,条例没有使用“工伤”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伤残”的说法,其隐含意义在此可以理解为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
国务院年第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工伤赔偿应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该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问: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本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4问:陈某系我市矿山企业职工,从事掘进工作5年,近日出现咳嗽、咳痰等症状,医院治疗,鉴定为矽肺观察对象。现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企业想知道是否可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同时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能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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