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雇矽肺病症员工 法院认定消除劳动合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已发现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工人消除劳动合同。4浴公司依然视法无睹,违法消除了与劳动者何某的劳动合同,终究4浴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3进公司”体检后却遭解雇
对刘明来讲,4浴公司可谓是其“老东家”,多年来,4浴公司三度更名,刘明也三次进入该公司工作。年至年刘明就在4浴公司从事注浆工作,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1进公司结束;年11月份刘明第二次至公司做注浆工作至年4月离开被告单位,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对刘明进行健康检查;年8月刘明第三次被四浴公司招用为注浆工,9月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了入司体检,后四浴公司以刘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消除了与刘明之间的劳动合同。
原是注浆工患了职业病症
好好的怎么会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刘明不解之下,到处刺探。后刘明了解到一切皆因4浴公司组织刘明等新员工进行了入司体检,4浴公司在这次健康检查中发现刘明肺部有矽肺病症,是潜伏的职业病患者,故而将其解雇。刘明怒火中烧,想到自己3入公司,得了职业病症也是被告单位造成的,且4浴公司也不能与已发现患职业病症的工人解除合同,故起诉至江津法院要求判决4浴公司消除与刘明的劳动合同的行动无效,要求继续实行合同,并补发工资。
法院认定:4浴公司违法消除劳动合同
在法庭上四浴公司辩称因刘明得了职业禁忌症,是潜伏的职业病患者,不符合被告的录用条件,故将其解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视察期间,不得消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浴公司明知刘明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且正在进一步的诊断中,本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刘明的病情进行诊断和医治,但却违背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向刘明发出消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属于违法消除与刘明的劳动合同。遂判决刘明与4浴公司继续实行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4浴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刘明至其确诊是不是患职业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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