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年8月进广东惠州惠城力奇宝石厂当宝石切粒工人,年1月随厂搬到海丰科技园广东力奇公司,年6月广东力奇公司成立石头王珠宝公司,林某转到该公司继续从事宝石切粒工作,林某与广东力奇公司自然终止了劳动关系,过渡至石头王珠宝公司,直接与石头王珠宝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石头王公司承继了林某入职广东力奇公司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案石头王珠宝公司是最后的用人单位。
林某在石头王珠宝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石头王珠宝公司亦没有为林某办理工伤保险。年1月15日,林某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壹期矽肺。年2月起没有上班,工资领至年1月止。确诊后,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年5月6日,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林某患壹期矽肺(1+)做出了海劳社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年5月26日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林某所患职业病为伤残七级。据此,林某遂向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诉讼过程中,因为石头王珠宝公司违法未为林某缴纳工伤保险,没有及时支付工伤赔偿,导致从年1月被诊断为矽肺职业病后,长达三年多都不能得到应有的治疗,年底矽肺病情恶化,晋级为二期矽肺,并于年1月26日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林某提出应当享受四级伤残待遇,对于以前已获得七级伤残待遇予以扣减后,有权主张四级伤残七级伤残待遇之间的差额赔偿。
石头王珠宝公司作为林某的最后用人单位,未为林某参加工伤保险,因职业病矽肺病情恶化晋级,应当享受四级伤残待遇,对于以前已获得七级伤残待遇予以扣减后,主张四级伤残七级伤残待遇之间的差额赔偿,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人身受损恶化后,有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待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1号)第二十八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
现在林某为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知,一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粤卫办函()号《关于尘肺病患者后续检查与治疗费用情况的函》及《职业病范围与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上诉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赠加了“3、在家日常治疗费用”、“5、疗养费”的项目,这与原来七级伤残时的后续治疗费评估项目相区别的。属于四级伤残新增的治疗费用,主张完全合理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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