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荣湘律师你关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6-12-11 15:49:59 来源: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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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年07月19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

(发布日期:年8月3日

实施日期:年8月3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发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号:(82)劳险字23号

发布日期:年06月12日

生效日期:年06月12日

一、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请你们研究确定。

对于患二、三期矽肺病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的发放,要根据(79)劳险便字015号、(80)劳险便字61号规定的精神,严加限制,不能单凭医证明。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劳动局

计劳业字[73]57号

-06-11

-06-11

失效日期:0803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所询问的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的待遇,现答复如下: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是指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同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仍按照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颁布日期:-09-0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内革劳薪字〔〕第号函收到。现复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除了退休、退职、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可以与固定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外,其余仍按有关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可按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发91号

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換工制度的通知

.11.30

(二)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是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在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中表现较好,年龄和健康状况又适合于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固定工.对于少数不符合改为固定工的临时工,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由企业或街道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劳动,有的也可以动员他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后,其劳保福利,按固定工待遇,工资一般暂不变动.少数人工资过高,群众意见大的,经过群众讨论,可以适当调整;工资偏低的,按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调整。

上述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不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农业临时工。

(三)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四)矿山井下可以继续试用轮换工,并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改进。

(五)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之外,有一些县办企业,现在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有的使用固定工,有的使用临时工,有的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情况比较复杂,应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县办企业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要采取慎重态度,从严掌握,并须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

(六)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改革的时间,各地区可根据斗、批、改的部署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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