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诊断结论书写方式探讨

时间:2025/2/28 22:38:13 来源:矽肺

尘肺病诊断结论的书写规范探讨个同行来信问题。

尘肺病的诊断结论书写规范探讨

当临床诊断为尘肺病,但劳动者否认粉尘危害接触史,即职业史可排除时,职业病诊断结论应如何准确书写?

一案例中,劳动者被临床诊断为“矽肺贰期”但因其否认粉尘接触史,我院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仅填写了“矽肺贰期”。后劳动者因工伤认定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指出我院职业病诊断结论未明确表述“无职业病”,要求我们按照《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重新提交。

对此,我们应如何妥善处理?建议与法院及人社部门进行沟通,提供多种书写方案供法院选择,并严格按照法院最终确定的方案进行书写。

无尘肺,矽肺贰期;无职业病,矽肺贰期;无法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矽肺贰期。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建议采用“方案3”进行书写。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选择并非基于合法性考量,而是为了在利弊之间做出更恰当的决策。03年之前,尘肺病一直被视为一种明确的职业病。然而,随着年月新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实施,尘肺病的名称变为了“职业性尘肺病,这导致了一个新的困惑:尘肺病是否还能被诊断为职业病?

然而,即便如此,法院在书写要求上似乎也未能给出明确的答案。对于无法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例,推荐性标准《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建议使用“无职业病”的表述,而强制性标准《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则规定应直接写为“无尘肺”。但考虑到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依法书写为“无尘肺”。

但问题在于,该劳动者实际上被临床诊断为“矽肺贰期”。若职业病诊断结论简单地写为“无尘肺”,无疑会引起劳动者的质疑和媒体的炒作。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媒体曝光,我们倾向于采用更为稳妥的表述:“无法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矽肺贰期”。当然,最终还是应遵循法院的要求进行书写。

此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对于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以根据其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但这样一来,又可能引发新的疑问,例如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效问题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在尘肺病是否为职业病的争议中,当事人可能因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理解产生误解,而这往往与文书的表述不规范有关。因此,参照相关法规,当事人有权申请对职业病鉴定的时效从文书更正后起算。

若劳动者已完成了职业病鉴定程序,且结论无误,那么重新申请鉴定的必要性不大。然而,若原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被《职业病鉴定书》所替代,那么需要更改的可能是《职业病鉴定书》,而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在法律与舆情之间寻求平衡并非易事,但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事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我们有必要进行权衡和调整。虽然“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矽肺贰期”的表述更为清晰,但若与标准要求不符,我们仍需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尘肺病基本上应被视为职业性,它是劳动者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付出劳动的代价,理应由社会承担责任。尽管可能出现无职业史的尘肺病现象,但这往往是因为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破产或解散,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然而,即便如此,劳动者仍应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后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提供了相关指导。我们期待在遵循这些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平衡法律与公平,为劳动者提供应有的保障。“在用人单位出现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到期未续展、被责令关闭、撤销,或因解散、歇业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时,应将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针对工伤补偿问题,可参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来处理。当前制度已相对完备。对于职业病诊断医生及诊断办工作人员而言,当面临符合临床诊断且能确认职业接触史却因某些原因暂不支持的情况时,应充分向劳动者阐明利害,鼓励其追溯过往用人单位以确认接尘职业史,并积极协助将劳动者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

当然,也存在一些在零散工作或个体作坊中罹患尘肺病,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责任主体无法确认的特殊情况。但总体而言,大多数尘肺病都是职业因素所致,这与其他职业病有所不同。因此,若国家能设立专门的尘肺病救治基金,打破工伤保险基金的分省统筹限制,确保患病劳动者能获得赔付,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尘肺病患者的保障问题,避免劳动者与诊断机构在此问题上产生纠纷。

转载请注明:http://www.aodwm.com/xfyh/16767.html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发布优势 | 隐私保护 | 版权申明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