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

时间:2022-7-19 13:11:38 来源: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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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8月18日,闫某到达拉特旗某公司工作,从事稀土作业。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对闫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年,闫某因身体不适到中国煤医院就诊,后被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达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闫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某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该对闫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抗辩闫某在入职前已患有肺部疾病,可能与诊断的矽肺病存在病理或病因上的关联性,但该抗辩仅为推断,无相应证据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闫某入职时,某公司没有为其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某公司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免除、减轻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闫某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元、停工留薪期工资、陪护费等共计.04元。

案件评析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是彰显意思自治、保障权利实现的主要形式,但这种自由必须限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之内。本案中,闫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某公司并未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来源:达旗人民法院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删除内容或协商版权问题!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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