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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计划分配、自主择业、转改文职、退休和复员,哪种安置方式更适合自己?这些安置方式在选择条件、待遇保障上又是怎样的呢?本文针对军队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目前,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安置的方式主要有5种:计划分配、自主择业、转改文职、退休和复员(离休安置的已基本没有)。每种安置方式的选择条件、待遇保障、优惠政策不同,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一)选择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军队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安置: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②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③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适应地方工作的;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改期间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安排转业的。)(二)待遇保障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比照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师、团职领导职务,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师、团职非领导职务或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营职、连职、排职分别对应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科员级、办事员级工资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聘任到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创业政策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转业干部,创业经商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一)选择条件军改期间,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团级以下及相当级别专业技术干部在50周岁以下;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3周岁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二)待遇保障退役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月退役金保障制度,其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退役金的增发:(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3)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同时按规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视情发给差额补贴。住房保障(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医疗保障(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3)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养老保障(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创业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主要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一)选择条件转改文职首先得符合转业条件,先履行转业手续,再办理委任文职的手续,因此转改文职的条件与上面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选择条件基本相同。(二)待遇保障工资待遇军队干部转改文职后,其工资结构、增资机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转改后的工资结构只是名称变了,比如军龄工资变成了工龄工资,标准水平与军队干部一样。在增资上,转改文职人员的工资根据军队干部工资调整的情况定期相应调整,涨幅一致。福利待遇军队干部转改文职后的福利待遇,仍按军队干部享受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包括防暑降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退休待遇转改文职人员达到规定条件退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政策领取养老金,军队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住房保障转改文职人员在部队期间的住房保障,按照相当职级军队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军队干部参加军队统建安置住房,转改文职的人员也参加。医疗保障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军队免费医疗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即平时看病就医享受“社会医保+军队补助”,个人基本不花钱或花很少的钱,而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卡每月会有相应费用划入个人帐户,用于门诊或日常购药。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配偶子女已经享受军队优惠医疗的,仍然继续享受。(一)选择条件军龄(含工作时间)满30年或年满50周岁的,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组织批准;经医学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二)待遇保障退休生活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并定期增加。退休时的退休费按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原工资发给。其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计发比例: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计算公式为: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①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以及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当奖励的分别提高5%、10%、1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计算。②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提高5%、10%、15%。以上两种情况提高比例可合并计算,但提高后不得超过%。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退休费按%计发。干部退休时享受护(教)龄津贴的,其护(教)龄津贴作为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当现役干部调整工资时,退休干部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以军队确定的各职级增资额为基数相应增加退休费,并按规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住房保障一般移交前组织上会解决安置住房,没有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创业政策不提倡经商办企业,愿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按规定从事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一)选择条件军队干部选择复员的条件是:①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②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3年以上的。(二)待遇保障工资待遇复员时发放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无工资待遇。住房保障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无相关待遇。社会保险依法参加基本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创业政策面向社会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发表于《中国退役军人》杂志年第2期,转发请注明来源“军转之翼”,开白联系闲云:shuangfy69)主管: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中国退役军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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