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1:工伤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规范,无论是“三工”(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均吻合了社会保险责任的一般原理,即采取了无过错责任,是以要件构成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企业以职工未按照企业劳动纪律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导致身体伤害抗辩不予认定为工伤。此抗辩事由是为混淆了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侵权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过错相抵或者按照各自过错分配责任是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然则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奖惩,以不断完善劳工保护和标准化操作流程,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而制定了有关操作规范,并不能在发生事故后否定工伤事故的存在。实际上,只有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才会因工伤保险责任转移而发生上述抗辩,否则在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并不昂贵的情况下仍不愿意缴纳工伤保险、履行法定义务,只会给自身企业经营带来潜在赔偿风险。
如果了解上一个工业文明时期工伤事故最终从侵权走向保险方向的历程,就会明白富兰克林的一句话:“我们从来无法保证百分百的人口免受百分百的生活危险与变动,但我们已经试图建构一种法律,它能给普通公民及其家庭在失业与老龄贫困是带来一定的保障。”可想而知,在个体尽可能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如社会不足以平衡不可预知的社会风险,因工作伤害而导致一个成年社会人及其家庭一蹶不振,社会也会因此增加“弱者厌世”危险人群。
潜规则2:“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之根本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是为工伤。见诸于各类新媒体以及法律北京哪些医院白癜风最权威白癜风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