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合对象:全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及外来居住半年以上农村户籍人员。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父亲或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参合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
二、新农合制度执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持卡就医及报销。当年度参加,当年度受益。
三、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予以补助,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籍人员每年每人缴纳的资金由中央和省具体规定。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籍人员,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新农合基金人均元,不设家庭账户,实施门诊统筹。家庭账户可用于参合群众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药费补偿和充抵住院自付费用;家庭账户到年12月31日24时自动清零;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到县内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门诊产生的医药费补偿;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四、参合人员有权享受的门诊补助:
(一)普通门诊补助。
1、家庭账户。原有家庭账户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用于参合群众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药费补偿和充抵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自付费用;未使用完的余额到年12月31日24时自动清零。
2、门诊统筹。用于参合人员到县内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单次符合政策内项目医药费的80%,每人每次最高报销8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元,家庭参合人员共享。
(二)慢特病补助。
1、慢特病门诊治疗补助的病种为:二期以上高血压(含二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肝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及脊柱僵直变形,慢性盆腔炎,慢性附件炎,甲状腺疾病,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含矽肺病),神经系统及肌肉系统慢性疾病,顽固性皮肤疾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肝豆状核变性,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慢性缺血性股骨头坏死共26种(类)。慢特病病种的诊断以县级(县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为准,精神病的诊断以国家认定的专业防治机构诊断为准。
2、慢特病门诊补助不设起付线,按政策内门诊医药费的50%标准给予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2万元。
五、住院补助标准。
(一)起付线:县内镇卫生院为50元,县妇幼保健院和民营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元,医院、医院、医院为元,县外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Ⅰ类为元,Ⅱ类为元,Ⅲ类为0元;未经转诊备案的Ⅰ类为0元,Ⅱ类、Ⅲ类为0元。
(二)补助比例: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及起付线后,各等级医疗机构的补助比例按县内镇卫生院为85%,县级67%,县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补助,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转诊(转院):参合群众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应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到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县内二级医疗机构(指医院、医院、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经县合医办审批,县合医办对转诊(转院)的参合患者进行登记备案。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标准按未经转诊(转院)补偿比例(即30%)执行。
异地就医备案:对常年外出或长期居住外地的参合人员,在外地住院医疗,应向所属镇合医办或县合医办电话备案(在入院后5天之内),报告参合人员姓名、家庭地址、医院名称、医院联系方式。未电话备案的补偿标准按未经转诊(转院)补偿比例(即30%)执行。
六、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助费用:
交通差旅费、担架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空调费、煤火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等、膳食费、病历工本、检查加快、点名手术、优质优价、自请护士等服务项目、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减肥、增高、增胖检查、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入境体检项目、预防性、保健性诊疗项目、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眼镜、义齿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近视眼矫正术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凡是在医疗中使用的进口药品的费用、静脉穿刺置管术和动静脉置管护理费、试管婴儿、原发性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戒毒治疗的费用。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助:
(一)因工受伤、打工受伤、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有法律法规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二)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伤、自残、自杀、吸毒、自杀性服药等。
(三)特大自然灾害所致的疾病,新农合基金无力承担的。
(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五)国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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