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迎春由抚恤到保险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劳工

时间:2020-9-15 14:04:17 来源:矽肺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由抚恤到保险: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劳工伤残病亡救助问题分析

姜迎春

[作者简介]

姜迎春,男,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年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摘要]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一方面承载着重要物质的生产;另一方面示范政府体恤劳工,重视福利的政策关怀。但是旧有抚恤制度受到战时通货膨胀的冲击,难以发挥效果,为此企业根据形势不断调整抚恤种类和金额,同时尝试举办员工互助寿险来救助受恤人,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了罹难者的保障水平,企业单方面抚恤向劳工互助保险转变,这个转型的过程既包含传统与现代的救助方式的融合与冲突,也包含制度探索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资源委员会;互助保险;抚恤;国民政府

20世纪初,当西方日渐成熟的劳工保障制度传入中国时,中国还在战争和变革中挣扎。与工业化初期的欧洲一样,劳工的低下待遇成为城市动荡的重要因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本着解决劳资冲突的目的,推行伤残病故劳工保障措施,制定《工厂法》及施行细则,并强制推行。但是全面抗战开始后,政府很难再有余力关照劳工抚恤问题,《工厂法》只能依靠企业自觉执行。令人感叹的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公营企业却在战争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光遵行法律,而且追求保障受恤人基本生存的实效。个中原因当然有技术工人的短缺,各工厂不得不提高待遇招揽人才的企业动机然而此种动机无法解释以资源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公营企业的制度探索。这些企业利用规模大、劳工聚集的有利条件,以员工互助为基础,尝试以现代保险解决伤残病亡劳工的保障问题。这些做法在当时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员工的福利保障;另一方面也彰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

这些置身于深重传统的工业企业,在贯彻现代劳工制度的济弱帮困、有效保障的原则时仍然无法摆脱以恤宣恩、以恤酬功的传统思维,在执行过程中冲突与调适并行不悖。由于资料的限制,早期研究侧重于对抚恤、保险制度的条文解读和措施梳理,重在挖掘其法律价值。其中最为突出的如:薛毅在《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对各时期抚恤保险法规所作的梳理。近些年来随着资料的不断丰富,从实际效果来分析制度价值的研究成果日渐增多。李琼的《民国时期社会保险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则侧重于各保险的比较研究。而同一时期朱华雄《民国时期社会保险思想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年)侧重于保险思想的解读。这些成果都从某一个角度对资源委员会的抚恤保险制度作了微观考察,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鉴于现有的研究成果,抚恤和保险各自无法解释伤残病亡劳工生存状况的全貌。互助保险是抚恤的发展、补充,其价值在于能为受恤人提供更为稳固的保障,抗战时期它的意义不仅是受恤人真实所得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保障思想的突破——即由企业单方面保障发展到企业成员互保。本文立足于重庆档案馆和台湾“中研院”档案馆的未刊资料,从微观角度揭示这一变化过程,一方面展示当时受恤人的真实保障状况;另一方面从具体层面体现传统救助思想与现代保障制度的冲突和融合。

一、《工厂法》抚恤条款的困境

抗战期间,工人因为军工生产的迫切而变得尤为重要。劳工专家楼桐荪举例说明了工人在战争中的作用:在年的普法战争中,每1个作战部队士兵,需要1个工人供应,到年,每个士兵必须有5个工人在后方为他工作。及至年,要供应一个士兵作战,便须有10名至20名工人,分布在机器厂里,在铁道上,在农田中及在补给勤务上。而天上一架飞机,蒋百里说:“地上要有60个人的组织。”[1]《中国劳动》杂志在年盛赞了劳工的作用:“劳工就是流汗的战士,……,我们如果把战争看作一种力量的决赛,则士兵不过是这力量的运用者和消耗者,而创造力量充实这力量的还是各种式样的劳工。”[2]社会对抗战劳工的精神褒扬与政府的扶助劳工责任不谋而合。本是调节劳资矛盾的《工厂法》抚恤法规,此时更有一种道义的责任。时人阐述道:“一是劳工因工作所受的伤害,必须有赔偿;一是因战争所受的伤害,亦应有赔偿。这是劳工最低限度最急切的要求,也是雇主或国家在全面抗战时期所应尽的极微薄的责任。[3]

但是抗战期间各工厂遵行的仍然是国民政府年公布的《工厂法》第45条抚恤条款:“对于因伤病成为残废之工人,永久失去其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者,给以残废津贴,其津贴以残废部分之轻重为标准,但至多不得超过3年之平均工资,至少不得低于1年之平均工资。对于死亡之工人,除给与50元之丧葬外,应给与其遗族抚恤费元及2年之平均工资。”[4]这个条款规定的抚恤金实际包含固定恤金和浮动恤金两部分。浮动恤金是以工资为基准来进行计算的恤金部分,它会随着工资的动态变化而变化。如“3年之平均工资”“1年之平均工资”等;而固定恤金具有静态特点。如丧葬费50元和遗族一次恤金元[4]。在当时该条款设计的保障水平与西方提倡的终身保障有较大差距。以上海为例,年上海非熟练工人的5口之家,每月最低生活费21.34元[5],人均4.5元。年统计的全国工资标准工人最高月工资为50元,最低为5元[6]。那么按照《工厂法》的抚恤金额的规定,一个因公死亡的劳工最低可以得到元,最高可以得到元的抚恤金。最低的抚恤金够5口之家生活20个月,最高的可供类似家庭生活60个月。而因伤致残者,最多可以拿到元,可以供五口之家生活90个月;最少只有60元,能生活3个月。可见,《工厂法》预设受恤人抚恤保障标准大约为上海一个五口之家2—3年的生活所需。

这个抚恤条款出台时遭到了劳资双方的一致攻击。劳方认为所得过少,无法保证基本生存;资方则认为负担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其中资方抵制最为激烈,经过延期和修订,到年时《工厂法》才在国民政府的强力之下勉强被接受,但是到全面抗战时期,这种强制力减弱,能够自觉遵守《工厂法》的只有一些大型公营企业了。劳工专家贺岳僧年的调查表明:“保护劳工利益的规定,其范围还没有到十分普遍的地步,切实遵行政府法令规定的,还只有政府所举办的工厂,许多民营工厂对于政府法令的遵行,还不够切实认真。”[7]

公营企业的示范执行,无疑是《工厂法》法律效应的保证。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成立于年,因为承担了大量战略物资的生产,在抗战期间成长为国有企业的巨无霸。年只有人,到年达到人,年增长率为34.7%,所属工厂数由年的53个增加到年的个[8]。生产了后方煤产量的11%-13%,总发电量36%,酒精的28.6%,石油44%,机械业总产值的78.6%[8],这些工厂大都施行机器生产,是劳工伤残病故的重灾区,也成为政府示范劳工保障责任的试验田。

但是此时《工厂法》的有效施行面临困境。其一,该法是在和平环境中设计的,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全面抗战爆发后,物价稳定的前提被打破。年到年的平均价格指数为1.04、1.76、3.23、7.24、9.77、66.2、、、、[9],最高时物价上涨了多倍。恤金的固定部分首当其冲大幅缩水,年50元丧葬费可以供上海一个5口之家生活两个月,到年50元丧葬费仅能买劣质香烟3—4包,火柴5—6盒[10]而依照工资计算的浮动恤金的购买力总的趋势也在下降,但过程有些变化不定。按照费正清的计算,工厂工人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在全面抗战8年间是起伏的,如果以年为基准的话,年则出现增长达到,而年到年大幅下跌分别为95、76、78、75、69、41[9]。这就意味着最低时年以工资率计算的抚恤金额的实际价值只相当于年2/5,同比类推,最高的抚恤金在年上海一个五口之家只能生活24个月,最低的只能生活4个月,比年20-60个月的标准降低了许多。

其二,《工厂法》抚恤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抗战前工业灾害频发,劳工因公死亡现象严重,法律主要针对事故抚恤赔偿设计。而此时查看资源委员会的战时抚恤档案,可以证实工业灾害不再是劳工受恤的主要原因,与民初开滦煤矿一年上千次的工业事故,平均每次人左右的死亡率相比,资源委员会91家企业(其中矿业26家、冶炼11家、机械5家、电业24家、化工17家、电工器材8家)2万多名员工,年上半年工业灾害的死亡人数只有58人,工业灾害的发生频次,劳工伤残亡故的人数都大为减少,原因是经过《工厂法》的施行,各工厂加强了危险防护,工业灾害事故明显减少。类似于爆炸、机械撞轧等工业事故不再是劳工伤残病故的主要原因,见表1。

在这份年上半年的死亡及抚恤统计(见表2)中,可以看出当时工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死亡的人当中因病而亡者达人,约为死亡总人数的68%。因公伤残人数极少,6个月仅伤2人,只占伤亡总数的0.9%。全年同样如此,整个年因公亡故受恤人数只有16人,只占死亡受恤人数人3.8%[11]。积劳病故病亡率高的状况是当时国统区的普遍现象全面抗战期间云南个旧锡矿全矿区每年死亡人数在人以上,其下属的马拉格矿矿工的病亡率达8.7%,当地有“矿工多患烟子痨(矽肺病),寿命最短,故妇女改嫁者多”的说法。四川威远的小煤窑排水工因病死亡率达20%[12]。

但是《工厂法》只针对事故当时伤害负责,而不对累积伤害补偿,因此大部分企业没有针对积劳病故抚恤条款。如果一个慢性职业病患者恰好在工作现场病发身故,可以沿用的标准是因公致病抚恤:“对于因伤病暂时不能工作之工人除担任其医药费外,每日给以平均工资2/3之津贴;如经过六个月尚未痊愈,其每日津贴得减至平均工资1/2,但以一年为限。”最多一年的1/2工资,维持受恤人原来生活半年,这种低标准的保障显然只是一种形式。抗战时这种当初个别受恤人的无奈,变成了大多数受恤人的痛苦根源。

鉴于国民政府忙于战争无暇顾及,一些公营企业开始在法律的原则下作有限的调整,如资源委员会制定的抚恤规则如下:因公死亡例,受恤人按《工厂法》规定应给予的丧葬费和一次恤金按服务年限从3年未满到20年以上被分为18个等级,金额从10个月薪津到30个月薪津不等,特殊功绩者增加了特恤金[11]。受恤人根据三种情况领取抚恤金:1.自己无过错,依规抚恤;2.自己有过失,不超过规定恤金的一半;3.特殊功绩者,增给6—24个月特别恤金。如果对受恤人各种所得进行概算,就会发现最高恤金28—30个月工薪高于《工厂法》24个月的规定,最低10个月却只有24个月的一半不到。

因公致残例,分两种类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类型是因公致残长期不能工作者;另一种类型是因公致残一时不能工作者。每一个类型又分执行职务时无过失、有过失、有特殊功绩三种情况。三种情况差别很大,自己没有过失的受恤人可以得到三个月薪津的一次恤金,并且每年发给半数薪津之分期恤金,至届满5年为止,第6年起,每年发给1/4薪津,至身故之日止;有特殊功绩者,另外再根据情节核给3—12月薪津作特别恤金。自己无过失的因公致残受恤人,可以得到形式上的终身保障,这些标准在条款上是高于《工厂法》第45条规定的半年时间。

但是自己有过失的受恤人所得寥寥,核定给恤时,最多不超过无过失恤金的半数,且最多以5年为限,年内死亡身故者,发到身故之日止[11]。至于因公致残一时不能工作者,自己无过失者,由服务机关承担医药费,治疗期间前三个月按月给予全数薪津,自第4个月起按月给予半数薪津,至一年为止。有特殊功绩者按情节另给1.5—6个月薪津作特别恤金,而自己有过失者,只是医药费照给,治疗期间的薪津以三个月为限[11]。此条又与《工厂法》的规定相近。之所以存在如此差距,主要依据事故的责任性质,保障那些对企业有功劳的受恤人。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国统区资源委员会的示范作用仍然明显,在国家无暇强制监督的前提下,其抚恤标准大部达到甚至超过了《工厂法》的标准,而且较为积极地推行,这在当时实属不易,同一时期许多私营工厂因公伤残病亡连恤金都没有。例如个旧锡矿私营和公营矿场同时并存,个旧的私营矿场对工人之死亡一直例无恤金[13]。资源委员会的云南个旧工程处年8月成立后,按照公司统一新规定:工人若因病死亡,其恤金为一个月薪资,另加丧葬费30元[13],这种首创行为的示范作用带来的社会效应颇为明显,一些公司不得不效仿。

二、资源委员会抚恤制度的不足

资源委员会的示范的价值不仅在于形式上践行了《工厂法》,更重要的是事实上试图实现《工厂法》的制度理念——即为受恤人提供长期抚恤保障的初衷。为此企业制定专门抚恤规则弥补《工厂法》的不足。资源委员会年3月25日公布了针对积劳病故的抚恤专条。其抚恤金同样分为固定恤金——丧葬费;工薪恤金——一次恤金两部分。但是其中抚恤金固定部分丧葬费“按当地物价核定”,年限定职员不超过0元,工役工夫不超过元[14]。年在物价的压力下上涨为“职员雇员以国币0元为最高额;工役兵夫以国币0元为最高额”[11],而“简任及荐任(官员)以国币7元为最高额”[15]只规定上限意味着各下属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制定标准。资源委员会最大的分支机构钢厂迁建委员会年4月的死亡葬费还是60元,到6月份该厂调整为元,后来调整为0元;年10月为元,11月元,12月0元;年3月达到元[16]。虽然这些实际标准低于规定上限大约1/3,但是依物价调整的动机清晰可见。

工薪恤金同样根据物价增加了生活费补助、食米代金等补贴,如该会的副主任张连科年就在兵工署任职,年5月积劳病故,丧葬费达到7元,20个月工薪一次恤金达元,其中生活费补助每月00元,食米代金元。12个月工薪特别恤金元,三项合计共计980元整。相当于当时重庆产业工人平均月薪津元的70倍。

但是资源委员会的制度里保留了按级别抚恤的恩赏情结。规则中按服务年限分为21个等级,从服务1年未满的到服务20年以上的,分别给以1个月到21个月的薪津作为抚恤金[1]。这种等级制度造成资深员工与低级别职员抚恤差别巨大。如同样年6月积劳病故的第二制造所工人张金福因为年参加工作,工作年限短却只有元恤金,约1个月的工薪(含各种补贴),相当于当时重庆产业工人平均月薪津的1倍多。而工作年限更短年参加工作的第三制造所机工袁茂清因病身亡,只有元恤金(丧葬费元,恤金元)。与上文的张连科相比,两者相差约70倍。

而且仔细考察资源委员会的恤案,还是可以看到节约支出的企业动机。积劳病故案的大量涌现一方面是真正因公伤病的受恤人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则与企业的界定有关。如果积劳病故和因公亡故同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其界限往往很难区分。而积劳病故的抚恤金大约是因公亡故抚恤金的一半,工厂主往往本着减少支出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以积劳病故来处理因公亡故恤案。年6月14日翻砂组小工董宝全抬铁手指受伤中毒,以致毒物攻心于7月26日身亡,董宝全家属认为事情起因是因公抬铁引起,导致身亡,应按抚恤条例的因公亡故计算:恤金10个月工薪津元,丧葬费0元,寿险0元,共80元,扣预付款2元,预支寿险费元,应领元。但是厂方认为亡故者的死因是毒物攻心,与抬铁中毒时间相差1个多月,无法建立直接的联系,只能按积劳病故请恤,发给两个月一次恤金元(每月工资42元,食米6斗,每斗代金元共元),丧葬费元,共元。虽然受恤人几经申辩,但是最后厂方仍然坚持按积劳病故抚恤元,两者相差0元左右。此类案例在实际中不在少数。

不可否认在抗战之初,资源委员会除认真落实中央政府各项应对通胀的措施,希望能够消减受恤人的损失外(如中央要求实行食米代金制度——即以工资级别规定每个级别每月的大米消耗量,折算成现金发放),还额外增加依照物价调整的生活补助费,这个补助费根据物价状况和受恤人的职别来定。如钢铁厂迁建委员会的长工赵承之积劳病故,按照中央规定有食米代金4斗(米),每斗折合当时市价75元,共元;还有资源委员会随物价调整的生活补助,赵承之请恤的日期是年10月15日,生活补助费是30元,加上月薪元,共计月薪元,再加上丧葬费元,抚恤费共计元。相当于当时重庆一个产业工人元月薪津的2倍[17]。各项补助和物价同步增长,到年12月,生活费补助涨至元,食米代金6斗计价元。一些资深员工补助金不菲,上文中的张连科在年,光补助部分471元就相当于当时重庆产业工人平均月薪津元的33倍。

虽然如此,但是像张连科那样能领到高额恤金的受恤人凤毛麟角。年11月份资源委员会及附属机关员工的平均薪津是国币.7元,死亡抚恤达到《工厂法》的规定24个月工资的恤金应该是.9元。而该月登记抚恤的积劳病故52个工人中,12人没有抚恤金,元以下的有6人,—元之间的有17人,—1元的有7人,1元以上的有10人,按薪津的平均水平计算,只有10人达到《工厂法》死亡抚恤标准,占19%[18]。可见大部分受恤人的实际恤金都处于较低水平。因为资源委员会的恤金计算主要是以服务年限和级别来计算的,积劳病故需要服务16年以上,恤金才能达到《工厂法》所规定的24个月的工资[11]。实际上由于资源委会涉足工矿业是年以后的事了,故几乎大部分工人都为新雇,很少有人服务3年以上,更不要说16年。

更为重要的是,资源委员会的抚恤标准只是名义上高于《工厂法》标准,实际情形却是出入很大,资源委员会的抚恤费是以薪津计算的——即工薪加津贴。其中津贴部分是政府根据物价涨幅提议增加的米贴、生活费补贴等,在物价飞涨的时间里,津贴比工资还高。而《工厂法》的抚恤标准是以工薪为基数计算的。这就意味着很多金额达到《工厂法》标准的抚恤金,实际未达到法律所预设的保障时间。例如上文张承之的元恤金相当于6个月月薪,但是却只相当于两个月薪津,受恤人依靠它只能维持2个月的原来生活。而且这些抚恤金的保障时间是按照发放时的物价水平计算的,往后推算物价的涨幅可能导致两个月都困难。元恤金在年可以维持两个月的生活,到年也许一个星期都难以保证。同样张连科主任35个月工薪980元的高额恤金,但是在年只相当于当时西南联大一个教授元月薪津的8倍,意味着实际保障时间也就是8—10个月,远不是工薪恤金所代表的35个月。

到抗战后期,通货膨胀的压力越来越大。在年以前资源委员会的恤金为普通受恤人大约是3—12个月原来生活水准的保障。上半年在电化冶炼厂一个船工陈济平积劳病故的元恤金当中,包含有生活补助费60元,平米代金4斗,每斗42元,丧葬费元。该工人月工资63元,这个恤金可以维持以前的生活约3个月(月薪津元)。虽然这个金额只相当于重庆产业工人平均月薪津元的87%。

年情况变糟。綦江铁矿年参加工作的督运工李新知于年8月积劳病故,得元恤金(含4个月薪津4元,丧葬费元),相当于5个月薪津。原来有14年工龄的工人可以得到大约12个月的保障的,现在只有5个月,只相当于重庆产业工人平均月薪津元的一倍多。下降主要原因是年的物价是年的3.4倍,而恤金增长达不到这个速度。

年连资深职员也难以保证。年8月5日资源委员会工程师梁洋明被派往桐梓县属木瓜庙羊蹬一带探采煤样,以作化验成分之用,就地雇佣临时小工娄佐云随同进入指定之香林湾煤厂硐沟内采取煤样,入硐约至15英尺处,梁工在前忽然被煤气熏倒不省人事,同时电灯熄明,随行之小工大为惊愕,摸索出洞报告情况,即点燃油灯进洞施救,然而煤气过重,灯火俱息,屡经点燃,终不能入,距四里处之保甲请派人设法解救,待人到已是10日早晨,梁工因此毙命。梁工的抚恤按标准最高的因公亡故计算,恤金10个月薪金65元,丧葬费0元,共68元。梁工的月薪津元,68元的恤金只能支持其遗族在物价稳定的情况下维持原有生活10个半月,相当于重庆产业工人平均月薪津元的5倍不到。梁洋明的工程师恤金本身就是处于较高级别又按照最优厚的因公亡故计算,但是只能维持10个月的原来生活,可见抚恤金的保障时间越来越短,只能起到暂时救助作用。

一些受恤人在有选择的条件下更愿意祈求工作机会。受恤人吴兴周的案例较有代表性。吴氏原担任北宁路的站长33年,后来因为日寇入侵,年离职在家株守7年,希望国土恢复,以服务路政33年经验投效铁路,以报国家。但是报国有心,然“马齿加长,无人援引”。其下3个儿子,长子业孝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先入军队担任机车技师,后入资源委员会当助理工程师,辗转四川、云南、贵州、重庆等地,年在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工程司任职,在腊戍遇险身亡,因公殉职。次子业慈当教员仅够糊口,三子在昌黎车站当站务员,皆无能力抚养吴兴周。年,吴氏靠恤金生活艰难,无以为继,无奈只好直接给蒋介石写信请求帮助:“(目前只能)依售卖旧有物件维持生活,逢此百物昂贵,难度余生,故不揣冒昧上渎天颜,恳请怜悯死者,援助生者,或赐抚恤或在北宁路赐一枝棲,愿献数十年经验以报国家,藉度余生。”幸运的是,蒋介石收到了他的请求并且额外满足了它的条件:“请求抚恤部分交经济部,请求工作部分交交通部。”吴氏既得到了暂时摆脱困境的恤金,又得到了支持长期生活的工作。但是吴氏的幸运是个别的,普通受恤人很难受到这种优待。

年下半年,抗战接近胜利,很多受恤人领着原来的恤金回到物价昂贵的上海,却发现生活更加艰难。资源委员会钢铁迁建委员会第一所技工宋根林,年4月入厂工作,服务7年,年7月6日因患肺结核医治无效死亡,按积劳病故抚恤,一次恤金8个月薪津元(该工每天工资12元,生活补助费元,每月薪津元),丧葬费元,共计元,按照当时四川的物价水平这位亡故者的遗族可以保持以前的生活约9个月。但是这元恤金在年上海不到产业工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上海等大城市一个五口之家的每月最低生活费都需要元[17]。由此可见资源委员会的工人抚恤金在上海的保障能力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已经远低于全面抗日战争初期的2—10年的保障水平了,只能起到救急作用。

三、员工互助保险的补充

其实《工厂法》的抚恤条款对受恤人的赔偿,只能部分保障或临时救济,要实现对工伤罹难者的完全保障依靠企业的全额包揽似乎不太现实。年国民政府在《工厂法》第一条就作了说明,“在劳动保险法施行以前……”[4]政府表达出的意愿是《工厂法》的抚恤条例只是过渡性的措施,劳动保险才是解决之道。在施行抚恤制度的同时,劳动保险制度也在缓慢酝酿之中。抗战爆发后,这种蓝图丧失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和基础,但是社会成员互保的思路却在许多企业的尝试中被采用。资源委员会来自底层的伤残劳工和遗族因为级别、服务年限等原因得到的抚恤金有时不如私营企业和其他公营企业,作为国民政府的模范部门,深感“不论何种条件之下,国营实业之劳工待遇不应有不及公营事业之处”[13]。在年改革抚恤制度的同时,翁文灏聘请劳工专家吴至信“赴国内各大厂矿视察其实际情形,以便为该会设计惠工事业之参考”[19]。

吴氏经过仔细考察向资源委员会推荐了6个工厂的3种保险办法:第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第二种是补贴购买邮政储金汇业局的终身简易人寿保险50元;第三种完全按旧式之互济性质,名为“职工寿险团”——即职工自由参加,每人缴费1元,工人5角,如有团员亡故,将钱付给遗族,循环进行[20]。

吴氏推荐的三种方法中前两种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在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盈利的前提下为罹难者提供补偿,多缴多得,它的优点是不同行业的人员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实现了互保,参与人数多,稳固性较强,但是它需要专职人员负责收缴和发放,成本高,工人所得比例较少。而第三种简单易行,透明、公平,且员工越多的工厂保障越有力。年8月28日,在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钱昌照的主持下,决定先在职员中试行,出台了《资源委员会及附属机关职员互助寿险暂行办法》,规定除临时职员、试用职员、不支薪职员、实习员实习生外所有员工必须参加,遇参加互助寿险的职员死亡时,其余参加互助寿险的职员每次缴寿险费1元,特别规定以该故员死亡前一个月参加机关职员人数以整数付给不足百元之数不计,以资亡者之遗族的生活之需[21]。以下是资源委员会互助保险执行头三个月的情况。

从以上数据可以知道,一个参加了互助寿险的职员在年10月死亡时可得互助寿险金最低1.04万元(年底资源委员会参加互助寿险职员人数为人[22]),而该月资源委员会的平均工资是元[22],相当于7年半的平均月薪之和,远较恤金保障时间2年长,而且职员参加互助寿险的同时仍然可以享受恤金抚恤。如赵士均因病死亡按抚恤规则,遗族可得恤金元,再加上其寿险金10元,其整个补偿达元,约合一个重庆产业工人当时平均月薪津元的33倍。前文所说的李超凡其寿险金加上恤金达25元,是一个重庆产业工人当时平均月薪津元的58倍。而且互助寿险在其试行期间体现出的优点明显,寿险金保障有力,不论职位、死亡原因、服务年限一视同仁,体现了同难同恤的特点。劳资互利,资方没有压力,对职员来说,每亡1人1元钱的负担不算大,还可以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调整标准。当事人评论道:“花费不多,收益则很大。”[23]

在试行3个月后,资源委员会为了让遗族早日领到保险金,采取先行垫发,随后扣款的办法。在试行1年后,因为物价上涨,把标准提高到每死亡1人交2元,年改为每次国币3元,被保险人所得也翻倍,寿险金为2元[24],由于寿险金是根据参加人数而定的,为了不频繁地统计会员,采取了每季度统计一次会员的做法[25]。年改为半年统计一次。

资源委员会为此付出了较大的管理成本。其程序操作流程如下:先由总经理分别核定一固定之职员数额,此项数额每隔半年(1—7月份)照实际人数改订一次。职员死亡应由各主管部门5日内电报总处,本厂总办事处接得某一单位职工死亡之正式报告文件应立即分别通知其他各单位,根据本原核定之数额垫缴寿险费并汇解总处,总处转拨该单位查核连同该单位应缴寿险费一并转给,具领该项垫缴之寿险费,即在每月发放薪工津贴时扣回。

最为繁琐之处在于不同时间不同的人数统计:每半年要计算一次人数。如年2月18日资源委员会电工器材厂第二厂统计:年11月(2月,年1月分别亡故1、2、4人,但每月参加寿险人数不同,年11月有44人,年12月43人,年1月52人。如果发生统计错误,还要上报更正。依然是电工器材厂第二厂11月多算一人,由总经理恽震4月28日亲自具文说明,年11月应减阚兴汉一人,43人,12月减1个加1各43人,年1月减1个加11个变53人,2月53人,3月54人,4月57人。”该厂上半年共缴款1元。频繁地统计、计算、传达难免会出现偏差。由于机构发展太快,资源委员会将全系统的互助寿险职能分解,一些大型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运行互助寿险。如年3月份,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厂桂林第4厂,亡故7人,该处职员3月份每人应缴互助保险金7元。

这些管理成本相对于提高恤金的巨额投入,实在是利大于弊。而且职员一旦纳入保险体系,每月保费的支出成为将来不可预期风险的保障成本,如果中途跳槽或辞职,前期的投入将白费。因此在稳定职员队伍方面作用明显。

鉴于互助寿险在职员补偿中的强大作用,年2月10日,互助寿险扩大至工人,包括长期服务论时或论件计资之工人学徒,及长期服务之公役警卫兵伕[26]。但是资源委员会工人人数数倍于职员,伤亡概率较职员高许多年7月在册职员人,工人人,工人人数是职员的6.76倍[27]。在年伤亡的人当中,职员68人,工人达到人,工人的伤亡人数是职员的7.6倍[28]。众多参保人的加入当然可以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而且提供强大保证,增加了管理成本。显著增加的保费支出使计算、发放成为一项浩大的工程。为简化管理,方便操作,工人的互助寿险保费和保额都采取固定数额。保险人每人每月固定缴纳保险费4元,遇有死亡时,核实发给固定寿险金0元[26]。保险率为0,而当时一般保险率为0,较商业保险颇为优厚。这项措施惠及大多数底层劳工,工人开始参加颇为积极。年中央电工器材厂基本全员自愿参加。说明保险已经由国家的强力推行转变到工厂自身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运用保险办法赔偿劳工伤残亡故恤金,比直接赔偿的损失小得多。对于受恤人来说,通过互助保险等形式实现社会成员互保,毕竟比单方面恳求厂方抚恤的尊严和心理要理直气壮得多。

相比与职员的保险,工人的保险明显保障不足。工人每月保费固定4元,与职员缴费不确定性相比较为明晰,但是固定保险金0元的保障能力在年购买能力颇为有限。年2月资源委员会工人的平均薪津大约是元[29]。0元互助寿险金相当于2个月工人月薪津。如果加上恤金,则保障时间稍稍延长。年10月3日呈:电化冶炼厂劳工起重工王炎林矢志矢勤,数年如一日,7月偶感风寒,四肢酸软,以工作需人仍需照常服务,8日症状转剧,恶心头晕并时作寒热,乃至医务所医治,25日正午病殒,……家境寒微,吾兄弟佣工于外,谋得升斗,遗有一子尚在襁褓。核给两个月一次恤金元(每月工资51元,食米6斗,代金元共元,两个月合计元);根据寿险办法第6条给寿险金0元,合计元,相当于该工人月薪津的4倍(个月工薪),远高于其他恤金。相当于一个重庆产业工人当时平均月薪津元的2.6倍,保障能力相当于延续原来生活4个月。与职员一般20多个月的保障时间相比,差距明显。

另外,职员的互助寿险每半年公布报表,增减人数、支出金额、收入保费、余额、利息一目了然,而工人保险的财务状况在工作庞大的借口下,毫无透明度。这种差距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出于经营考虑,职员作为管理阶层具有技术和经验的稀缺性,而工人则存在着较为宽松的供给需求,因此在职员的保险投入上公司甚至不惜补贴运行,而对于工人的保险,仅仅出于平衡劳资关系的角度来考量,1=0的保险比比1:0的商业保险高1/4,应该是在收支平衡范围之内的考量。重管理轻劳工的思维是传统论功行恤、论职行恤模式的延续。

资源委员会的互助保险虽然人数众多,但仍然受到保险基数不足的困扰。由于将职员和工人划分为两个体系,再加之一些大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使得原本突出的人数优势削减不少。如果当月死亡人数少,职员尚感负担不重,但如果像表2显示的10月份那样,死亡人数达到10人甚至更多,则职员当月需负担保险费30元(按每人10元计算),超过了职员平均工资的10%甚至20%,对职员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外,对于工人保险来说,0元的固定保额不能依物价调整,在年尚能维持2—3个月,到年不足一个月薪津,受恤人所获太少,而且每月4元保险金无返还的可能。战前矿业工人0.3%的年平均死亡率,资源委员会最高峰时的7万人,占总职工人数99%的幸存工人每年要承受48元的寿险金,毫无回报,对工人来说互助寿险只是增加了保障力度,远没有达到伤残可恃的程度。

由于缺乏专业管理公司的参与,资源委员会的互助寿险始终只有死亡支付一项,而工人伤病、残疾等难题无暇顾之,无法实现因需保险,当然这种自行筹办的互助寿险采取现收现付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通货膨胀条件下的恤金的贬值;不存在中间方代收代付或盈利行为,节约了成本,避免了风险。企业不需要增加过多的支出,却增加了罹难职工的补偿金额,确实是当时一个有效措施,其社会效果明显。时人评论道:“使员工能视厂如家,对于工作,更能胜任愉快,这样,当然是员工们各人本身能获得莫大的益处,劳资双方,很少再会有冲突发生,而对于厂方,亦减少技工的流动性,而增加工作效率,由此可见员工福利事业之重要性。”[30]

资源委员会的互助寿险之所以能够有所成效,其首要条件是所属的5万多名员工所构成的保险池,企业的组织将这些陌生人结为互助的综合体,这种模式很难被其他企业复制,因为互助寿险按每人1—2元计算,低于0人的保障就很微弱了(除非加重会员负担),只有在资源委员会这样的拥有2万多名职员的大型企业运行才效果明显然而年国统区人数超过0人的企业只占总企业数的0.85%[31],99%的工厂施行这一制度效果有限,但是其根据企业状况灵活运用保险原理的作法却为其他企业提供了范例,同一时期民生公司、川北盐工、各大银行都推出了不同形式的互助寿险,使得保险之风盛行。

吴至信年调查时,40多家厂矿只有6家企业实行了劳工保险:1条铁路(第三铁路)、1座矿山(山西一民营煤矿)、4家工厂(上海1印刷厂、1面粉厂、汉口乡间1炼铁厂、北平市内1火柴厂)[20],重庆市社会局在抗战期间曾规定凡公务人员、企业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必须参加保险,保费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半数,参保单位一度占到重庆厂矿企业总数的93%[32]。可见保险的盛行程度。

结语

如果说民初的血汗工厂执行劳工保障法规,是源于工人的抗争与政府的强制,那么抗战时的企业努力提高保障水平的动力,则应归功于对劳工工作效率的追求。企业单方面主责的抚恤,与工厂成员的互保两个保障措施,不是两个彼此隔离的区域,而是企业不同条件下的选项,当工业聚集的人口和对劳工的依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酝酿新的保障方式。严格说来在经济困窘的抗战时期企业根本无力也不可能提供西方社会的全部保障,于是如同工业化初期的美国,保险应运而生。以抚恤和保险为主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伤残病故员工救助,实际体现了企业单方赔偿的旧式救助到企业成员抱团互保的现代保险制度的过渡。企业单方主责的抚恤行为意味着企业拥有更多决定受恤人恤金多寡的权力,传统的论功行恤的痕迹明显,企业将工龄、职别、功绩纳入到本是救贫帮困的救助中来,成为宣恩慰绩的工具;互助保险依靠平摊保费实现同难同恤的公平原则,其现收现付的即时兑现特点则体现战争条件下实现保险资金保值的灵活变通,当然将职员和工人之间分别补贴和计算,保险所得也差距甚,以级别论保障的传统思维依然挥之不去。资源委员会由保障资金的提供者变为保障活动的组织者,经济投入较少但社会效应明显,其启发意义在于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不仅仅依赖于经济投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依赖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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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于《东北师大学报》年第4期。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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