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劳动合同解除仍可追究原单位职业病

时间:2018-5-14 19:22:34 来源:矽肺

事故案例

陈某自年起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矿医院对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身体正常。但在年5月,陈某经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陈某向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矿业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仲裁委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矿业公司给付陈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4万余元。

      

1.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故因此不能剥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因此,医院对陈某进行的离职健康检查不能作为判定其是否患职业病的依据。

3.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小编有话说

当员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

不应软弱、选择妥协退让

而是应使用法律的武器

积极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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