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岗30分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黄文军于年8月1日入职大台煤矿工作,后大台煤矿归木城涧煤矿管理。双方经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合同期限至年6月30日。年6月25日起,黄文军任副段长职务,负责井下安全工作。年3月31日中午,黄文军在值班期间,外出参加本矿员工生日宴请,吃饭超过半小时,且未按规定通知调度室,只是找人替班。木城涧煤矿以黄文军在值班期间参加员工生日宴请脱岗违反《木城涧煤矿工作考核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矿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依据《木城涧煤矿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不服向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委驳回其请求后,员工不服诉至法院并称,本人在做离职体检后已经查出有矽肺一期及肺功能轻度损伤,而在中午吃饭时已经安排替班人员,故不同意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木城涧煤矿辩称:年3月31日上午11时,黄文军外出参加同事生日宴请超过30分钟,且未通知调度室,其行为违反了《木城涧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在此事发生之前,年3月24日,在矿安全会议上曾强调“禁止各级管理干部酗酒及参加生日宴请活动。”黄文军参加了此次会议并知晓该规定。年3月28日,黄文军所在的采煤八段发生工亡事故,全矿停产整顿,而黄文军作为发生工亡事故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安全形势及其严峻的情况下,依然无视矿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玩忽职守,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断其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关键在于三点: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二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是违反结果。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经过矿第四届第一次、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其关于“中层管理人员离岗不能超过30分钟,且需要向调度室汇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黄文军本人也参加了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并在相关学习文件上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其亦承认离岗且未向调度室汇报。在矿发生重大工亡事故停产整顿期间,黄文军带头违反制度,对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用人单位经矿务会讨论决定与黄文军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其解除行为在程序、实体上合法有效。对于黄文军撤销该解除决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了员工的请求。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首先,本案中法官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三段论”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对我们日常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其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可谓基础扎实、操作得当。而其成功的要诀恰恰是把基本而简单的事情做好了: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组织员工学习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第二,该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第三,针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积极行动,解除决定经矿务会、工会而最终发出,也体现出用人单位谨慎的态度。我们一直强调,完善的制度时基础,正确的执行是关键。本案中,用人单位对以上两点的把握恰到好处,进而得到了合法解除的法律效果,其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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