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普法不签合同不买保险还要辞退

时间:2020-10-8 16:19:53 来源:矽肺

工作中受到工伤

当时公司和职工

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

未参加工伤保险?

二次体检因工伤拒被录用?

遇到以上情况

请注意!

案例回顾

冉某于年10月至年5月、年9月至年1月期间在万源市某煤矿从事掘井钻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计件制工资。该煤矿未参加工伤保险。该煤矿未给冉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2月,煤矿公司内部发生了股权整体出让变更了经营者。年4月30日,煤矿公司组织冉某等医院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冉某患有尘肺。年5月,因冉某体检不合格,煤矿公司未再录用冉某。

年9月,冉某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煤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年10月29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万劳人仲案﹙﹚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冉某与煤矿公司年10月至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年9月至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年2月15日,冉某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结论为矽肺贰期﹙出具渝职防诊字第<>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为:

1、职业病专科治疗;

2、脱离粉尘作业;

3、壹年后复查。

年3月21日,冉某向达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年3月23日,达州市人社局受理冉某该申请后,于年5月13日作出达市人社工决﹙)万2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冉某为工伤。

煤矿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年8月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达市府复决﹙)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达州市人社局达市人社工决﹙)万29号工伤认定决定。

煤矿公司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8月31日,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煤矿公司申请撤诉。年11月10日,该人民法院作出了﹙)川行初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诉。

年4月8日,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冉某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肆级伤残。年5月31日,冉某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裁决煤矿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21个月X元/月﹚、伤残津贴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元、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元﹙元/月X12个月﹚,合计赔偿元。

年12月12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万劳人仲案﹙﹚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煤矿公司支付申请人冉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月X元/月=元、一次性伤残津贴70月X元/月=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9月X元/月=元,合计支付人民币元。

冉某、煤矿公司

均不服该裁决

分别在法定期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年10月至年5月和年9月至年1月期间,冉某在煤矿公司从事掘井钻工工作。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冉某、煤矿公司双方在此期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冉某在煤矿公司开办的煤矿从事掘井工作中,身患矽肺贰期病,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四级伤残,故冉某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现冉某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诉请及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诉请合法,予以支持。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确定为年1月﹙含冉某停工留薪期12个月在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7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煤矿公司应向冉冉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在冉某、煤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煤矿公司未给冉某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现已实际不能为冉某补办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及费用,给冉某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应承担赔偿冉某年10月至年5月、年9月至年1月期间﹙含冉某停工留薪期12个月在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损失。

冉某主张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式及金额,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予支持。

冉某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处理,故煤矿公司诉称的冉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应与其工伤保险待遇合并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冉某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虽然冉某没有实际治疗,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包含患职业病职工,同等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且不以是否实际治疗为条件,故煤矿公司诉称冉某不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冉某与煤矿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煤矿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冉泉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0元。

三、煤矿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冉某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00元。

四、煤矿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冉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00元。

五、煤矿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冉泉远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9元。

六、万源市万新煤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赔偿冉某年10月至年5月、年9月至年1月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部分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损失﹙具体金额以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的金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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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难?那是因为你没提供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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