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老板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被判处有

时间:2020-7-20 16:30:57 来源: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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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一餐饮店老板从湖北返粤后,医院就诊,当时未诊断出新冠肺炎症状,但医生要求其居家隔离14天。而吴某某并未遵循医嘱,仍然继续经营餐饮店,后确诊新冠肺炎,造成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引发了当地群众的恐慌。近日,法院判决,其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获刑10个月。

案例: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广东回湖北老家,返乡期间分别参加了亲属的葬礼和婚礼。1月22日,吴某某、刘某某驾车从湖北返回广东。

1月26日上午,吴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吴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医生给吴某某开感冒药后,叮嘱吴某某居家隔离14天,并将吴某某属于湖北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其所在社区。

1月26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某住处,与其签订《健康告知书》和《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要求其居家隔离。吴某某在被问及家庭成员情况时,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从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经营餐饮店的情况。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某系餐饮店经营者,要求其停止营业,吴某某口头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吴某某继续经营餐饮店。2月7日,吴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吴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导致累计排查与吴某某直接、间接接触者人,其中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吴某某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说法: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吴某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刑法》第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法院的判决显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行政拘留

不宜拘留28种疾病:

  1、医院(按地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3、高血压病期。

  4、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7、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12、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16、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17、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18、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9、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20、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1、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2、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23、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24、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25、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6、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27、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28、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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