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辖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各类职业病的预防工作,8月份,旺泉街道安全生产检查队在第三方普查机构的配合下完成了22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现场普查工作。
通过此次普查,对各单位可能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场所、作业现场、职工健康体检情况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宣讲了职业病对职工个人健康的严重影响,规范了个别单位防护措施不到位、警示标识缺失等问题。
那么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有哪些?
现在由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1煤炭工尘肺什么是煤炭工尘肺?
煤工尘肺系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病变的总称。
包括采煤和造煤工人吸入纯煤粉尘所致的煤肺,约占10%;
岩石掘进工吸入矽尘所引起的矽肺,约占10%以下;
以及吸入煤尘和矽尘等混合性粉尘所引起的煤矽肺,主要发生在既掘进又采煤的混合工种中,约占80%以上。
如何预防护理?
煤工尘肺预防措施与矽肺相同,必须强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最高容许粉尘浓度的标准,我国现行规定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
饮食保健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尽量减少肺部吸入灰尘的量,刮风天出去时最好要戴好口罩,平时可以多吃黑木耳和猪血(鸡血、鸭血也行),可以有助于粉尘的排除。适当多吃胡萝卜素丰富的食物,如胡萝卜、木瓜、南瓜、杏等。胡萝卜素是一种抗氧化剂,有预防尘肺病发生的作用。
2颈椎病什么是颈椎病?
颈椎病又称颈椎综合征,是颈椎骨关节炎,增生性颈椎炎、颈神经根综合征、颈椎间盘脱出症的总称,是一种以退行性病理改变为基础的疾患。
如何预防护理?
树立正确的心态,掌握用科学的手段防治疾病,配合医生治疗。
加强颈肩部肌肉的锻炼,在工作空闲时,做头及双上肢的前屈、后伸及旋转运动。
纠正不良姿势和习惯,要保持脊柱的正直。
注意颈肩部保暖,避免头颈负重物。
及早彻底治疗颈肩、背软组织劳损,防止其发展为颈椎病。
饮食保健要注意什么?
颈椎病患者的一般饮食原则为:合理搭配,饮食要合理搭配,不可单一偏食。
3放射病什么是放射病?
急性放射病是机体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1Gy)电离辐射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外照射和内照射都可能发生急性放射病,但以外照射为主。
如何预防护理?
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辐射源与工作人员之间应按射线性质安置屏蔽物;
操作要熟练,缩短接触放射源的时间;
设法增加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以减少照射剂量,定期体格检查,建立个人健康和剂量档案资料,使用放射源时应设置醒目标志,以防意外。
饮食保健要注意什么?
多吃抗辐射食品、能量供给要充足。
糖类供给有侧重、需增加植物油所占食物的比重。
蛋白质要有质量、无机盐供应宜加量。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病损,及时预防、处理。
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劳动者、职业卫生者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使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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