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所有军人都将面对退役的那一天。对军队干部退役安置历来非常重视,制定一系列政策规定,根据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和成绩贡献等情况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和待遇保障,并赋予个人在一定政策范围内选择的机会和权利。
军级以上干部(含专业技术3级以上干部)退役后继续由军队管理保障,作退休安置。师级(含专业技术4级、局级,下同)以下干部退役后,一般回到地方安排,分退休、转业(从年起实行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两种形式)、复员三种方式安置;年开始,增加转改文职人员这一新的安置方式,退役后继续为军队服务。此外,在安置去向上,一般也有多个地点可供选择。选择以何种方式安置、到何地安置,对绝大多数师级以下干部而言,都将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必选题。
选择不同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有着不同的条件要求,待遇保障也有差异,必须认真对待、慎重选择。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干部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退役安置方式和去向后想更改不成而滞留部队,经济上受到损失、甚至受到纪律处分,带着遗憾离开军营;有的到了地方以后对当初的选择后悔不已、抱憾终生。为了便于大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面对退役能够作出符合自身实际的选择,现对师级以下干部退役有关政策规定(未包含退役后转改文职人员政策规定)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退役安置方式及条件比较
(一)退休。军龄(含工作时间)满30年或年满50周岁的,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组织批准;经医学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
(二)计划分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转业安置计划: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②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③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适应地方工作;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转业安置计划;军改期间(—年),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三)自主择业。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其自主择业条件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确定。军改期间,放宽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四)复员。①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②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3年以上的;③档案缺主件的。
二、退役时一次性结算经费比较
(一)退休。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3项。①生活补助费,发给4个月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地区津贴,下同)。②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原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原工资。③家具费,师级干部元,团级干部元,营级以下每人元。此外,伤病残退休干部还享有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残疾等级一至四级的10元,五级、六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7元。
军改期间,对符合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基本条件的下列干部予以优待,给予适当经济补助:①距服现役最高年龄24个月以内的编余或超编的师级干部;②达到平时任职最高年限免职的师级干部;③编余且难以纳编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其中正高职距服现役最高年龄24个月以内,副高职距服现役最高年龄60个月以内。补助共2项:①提前退休补助,以本人退休命令当月工资性收入与改发退休费当月收入的差额为基数,按提前退休的月数计发,累计不超过24个月。②增发一次性退休生活补助费,干部提前退休3个月以内的,将一次性退休生活补助费由现行4个月基本工资增加到5个月基本工资,之后每提前3个月增发1个月,累计增发不超过8个月。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优待范围:①因违规违纪作提前退休安排的;②曾列入干部转业计划,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后改作退休安置的;③因病退出现役作退休安排的;④工作需要保留但本人执意要求提前退休的;⑤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连续两年续任未通过的;⑥其他情形不宜列入的。
(二)计划分配。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2项。①生活补助费,军龄8至9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原工资,但最高不超过16个月原工资。②安家补助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原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以上两项补助,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注:以下涉及类此的计算,凡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按此处理)。另外,转业被分配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原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原工资。
(三)自主择业。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3项。①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含增发)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标准相同。②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
(四)复员。主要包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4项。①复员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凡自愿复员、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原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年标准的1/2计发。②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军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原工资;军龄在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原工资。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超过半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半年以内的按年标准的1/2计发。④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视病情轻重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均分为五等,标准分别为3元和1元,2元和元,元和元,1元和元,元和元。
举例(按现工资标准,且不考虑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立功受奖等因素):某正团职干部,年9月入伍,军龄满30年,现为正团职21档、上校7档,选择不同退役方式一次性结算经费如下(单位:元):
三、月退休生活费、退役金、工资比较
(一)退休。按照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并定期增加。计算公式为:
月退休生活费=(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地区津贴)×计发比例+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
(注:以前例计算,月退休生活费为元。)
退休时的退休费按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原工资发给。其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计发比例: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①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以及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当奖励的分别提高5%、10%、1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计算。②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提高5%、10%、15%。以上两种情况提高比例可合并计算,但提高后不得超过%。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退休费按%计发。干部退休时享受护(教)龄津贴的,其护(教)龄津贴作为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当现役干部调整工资时,退休干部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以军队确定的各职级增资额为基数相应增加退休费,并按规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费。
政策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39号,中央军委〔〕8号,原总后勤部〔〕后财字第号、原总后勤部财务部〔〕财标字第4l5号,中央军委〔〕13号,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联字4号
(二)计划分配。享受所在单位相应人员工资待遇:①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③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相应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
(三)自主择业。按规定享受退役金,并定期增加。计算公式为:
月退役金=(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计发比例+军龄工资
(注:以前例计算,月退役金为元。)
月退役金按照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计发比例:军龄满20年的,计发比例为80%(注:军改期间,军龄满18年的为78%、19年的为79%),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此外,如具备下列条件,可适当提高计发比例:①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同时按规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视情发给差额补贴。
(四)复员。面向社会自主就业。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后享受相应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