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提高后,伤残津贴如何确定

时间:2016-11-24 23:40:47 来源:矽肺

伤残等级提高后,伤残津贴如何确定

某工伤职工年11月被诊断为1期矽肺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年11月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6级。因其不能适应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拟向其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应以当事人何时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该职工自年11月至年11月均未工作,其间待遇应如何支付?伤残津贴是否受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上下限分别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和60%)。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本人工资”并非指第六十三条中的“本人工资”。就立法而言,这一概念性条款并不周延。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主要应指确定计发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确定之前的工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1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本例中,6级伤残津贴应自年12月开始发放,因此作为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原则上应指年11月(包括)之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该工伤职工在年11月至年11月期间未工作,如果该期间被确定为停工留薪期,因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确定,自然没有大的问题。但如果停工留薪期仅为其中部分时间,那么其余时间如何确定待遇标准就会对伤残津贴发生影响。在不属于停工留薪期时,待遇有三种确定方式,一是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二是参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工资支付;三是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正常上班,按违纪处理的工资待遇。按后两种待遇确定,都可能导致6级伤残津贴的降低。对此,一方面,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个人也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所确定的个人的劳动义务,只有在履行了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享受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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