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患者转院途中死亡,医院为何要担责?※导读※
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遗憾的是,医院大多一岗一人,人手不足,导致危重病人转院时可能无法派出医护人员护送,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认真履职,医院工作制度的内容落到实处;否则,将造成病员人身损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案例年1月28日,患者杨某因身体不适,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胸闷待查;2.矽肺并感染;3.高血压病。
当晚20时许,患者病情加重,医方告知患者亲属应转院治疗。医院,医方向患者亲属提供了一张名片,患者亲属遂联系名片中的救援服务经营者,双方谈好价格元。
当晚21时05分,患者亲属签署自动出院同意书。救援服务经营者派来一辆商务车,医方将患者抬入车内,并挂好输液。在该车前往南昌市途中,车上人员包括患者亲属两人、驾驶员及驾驶员陪同朋友一名,共四人。途中患者突然病情加重死亡。年1月29日0时8医院,被诊断为停止呼吸。
双方争议 患方认为医方明知患者病情危重,在转院途中会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还推荐无任何安全保障的车辆,医方工作人员在将患者抬至车辆后,又不指派医护人员随车护理,具有过错。
医方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方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出院前已经出现瞳孔放大,对光反射差等濒临死亡特征,此时患者已经进入不可逆的死亡进程,回天无力,是否出院,或通过何种途径治疗,都无法改变其死亡的必然进程,因此患者的死亡与医方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也与是否安排正规的救护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家属签订了《自动出院同意书》,表示自愿承担自动出院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患者家属在明确了风险后,仍然办理出院手续,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医方在重病患者转院时推荐不具有资质的车辆且未派医务人员陪同护送,违反首诊负责制及转院、转科制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承担相应责任。
一、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医疗安全制度之首,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二、转院、转科制度
转院、转科制度规定在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判决结果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第一、患者病情危重,医方已经考虑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出现死亡而未留院继续抢救;
第二、患者病情危重,医方转院时未派出医护随车护送;
第三、患者病情危重,医院未积极联系安排具备急救条件的正规救护车,而是向患者家属提供非救护车车辆联系电话并使用了不符合急救条件的车辆。
由于医方在建议转院和转院实施工作上存在过错,患者转院途中无连续医疗及积极救治措施,失去了最后挽救生命的机会,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杨某入院时病情危重,病情发展迅猛,医方虽然存在上述过错,但医方的过错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医方向患方赔偿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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