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吕栋冰加入一家从事炼金的A公司从事矿井下钻工工作。一年后,吕栋冰出现了身体不适,有头昏、乏力、失眠、心悸、胃纳不佳等症状。赴医院检查,肺活量较正常人降低20%~30%,确认为“职业性矽肺贰期”。(矽肺又称硅肺,是尘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以肺部广泛的结节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矽肺是尘肺中最常见、进展最快、危害最严重的一种类型。我国每年有为2万例左右的尘肺新患者出现。)A公司听说后,十分怀疑。通过吕栋冰的X线胸片技术鉴定,结论是长期接触粉尘而逐步形成的。(X线胸片是诊断矽肺的主要方法。)A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吕栋冰在年6月2日,就曾被确诊为患有贰期尘肺病。(该病患者都有密切的矽尘接触史及详细的职业史,引起矽肺的工种很多,长期接触各种金属、煤粉、耐火材料、石粉、水泥、玻璃、陶瓷等工种的工人。)因此,A公司认为自己当了背锅侠,吕栋冰的工伤不应是其公司造成的。A公司不愿为吕栋冰申报工伤,也不愿承担吕栋冰的工伤保险责任及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吕栋冰自行向工伤鉴定部门申报,并同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配合工伤认定及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此案。A公司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前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吕栋冰矽肺贰期与A公司无关,是之前职业接尘造成,应当由前用人单位承担或吕栋冰自担风险。仲裁院驳回了A公司的说法,A公司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判,最终仍然驳回了A公司的申请。接下来,我们来通过几个问题来逐一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的裁决理由:1.吕栋冰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吕冻冰是A公司员工,在岗期间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完全符合认定标准。2.A公司是否应承担吕栋冰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吕栋冰的工伤属于职业病,我们需要寻找与职业病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通过上述规定的解读,再对照案例中A公司招录吕栋冰的实际情况,显然是严重违反了上述条款的内容,体现如下;(1)A公司在招用吕栋冰后,进行过岗前体检,也发现了吕栋冰有“疑尘肺”,却未要求吕栋冰作进一步诊断,仍安排其从事矿井下钻工工作;(2)后,A公司又安排过岗中体检,又发现吕栋冰有“疑尘肺”,却未将其调离原岗位,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A公司在连续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令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3)对于吕栋冰X线胸片技术鉴定的“回复”,不能推翻吕栋冰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其援引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的条文,已于年修法时删除。综上,A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承担吕栋冰的工伤保险相关责任。
不过,案例中吕栋冰职业病的加重与他本人对自身身体的不重视也有较大的关联,在年6月第一次被确诊为尘肺病时,就应该加强对身体的保养,脱离从事与粉尘作业相关的工作。积极预防和治疗。饮食方面多吃化痰软坚的食物。例如:萝卜、海藻、昆布等。
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呐!
(本文案例援引法院真实争议裁决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桂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