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全面启动分类分级,精准治理职业病危害

时间:2020-11-24 18:21:50 来源: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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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代地摊摊主()编写

《中国职业卫生监管历史记忆》

东莞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

方案解读

会诊把脉,辨证施治

东莞是全球著名的“世界工厂”,是我国制造业大市,工厂林立,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泛,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众多,与很多制造业密集的兄弟市县一样,虽然经多年的接力监管,职业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

年,卫生健康部门全面接管职业卫生后,充分利用部门技术优势和丰富的职业流行病学资料,组织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团队与技术专家团队,为东莞职业病防治把脉诊断,寻找病根,辨证施治,共商精准治标治本良方。

01

顽疾一

很多用人单位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很多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主动性差。监管员巡查到就动一下,没巡查到就不动;去年巡查到就去年动,今年没巡查到就今年不动;监管员数量多点,动的企业就多点,监管员数量一少,动的企业就随之减少。监管员无法巡查到的企业,很多就根本没有职业病防治这根玄。

东莞制造业企业数量巨大,中小企业占比高,多年来都无法有足够数量的监管员每年巡查每家企业,连每年巡查十分之一企业的监管人力都不够。因此,建立“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与风险评估”的长效机制,是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的最关键要点。

02

顽疾二

底数不清,危害不明,下药不准。

多年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不清,危害不明,目标不准,“每年巡查”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疗效不佳”普通方剂,无法实现对症下药,更无法实现“精准医疗,标本兼治”。

因此,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促进工作,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查明危害,对症下药,才能“精准医疗,标本兼治”。

寻找良方,对症下药

追求科学,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东莞公共卫生人,在对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诊把脉后,积极寻找“对症下药,精准医疗,标本兼治”良方。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组织编写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与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在深圳宝安试点的《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为东莞公共卫生人点亮了指路灯。

为了建立东莞职业病危害控制长效机制,探索适应新时代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模式,东莞卫健局组织一线职业卫生监督员到深圳宝安取经,“偷师”学习国家试点的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模式。

经过一年的学习与实践,以国家在十省部分市县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试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的通知》为基础,东莞摸索出适合本市的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经过试行,初显效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全省排名第一。

昨天,东莞在全市开始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试行~

0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促进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法》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纳入政府监管的法律规定。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底数不清,危害不明,下药不准的问题,东莞方案按照《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各镇街从工商登记或其它部门,获取采矿业、制造业等工商户名单。

1.借助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等职业卫生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充分利用国家职业病危害调查的大好时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进行调查与检测,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鼓励职业卫生检测机构专业人员教会用人单位使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协助用人单位完成申报。

2.联合镇街政府、社区(村)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商业协会、行业协会,举办镇街或工业园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会议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结合公告、函告、约谈、现场调查、行政处罚等方式,促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建立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基础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02

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是《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能落到实处的关键点。

为了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治疗第一顽疾,东莞方案应用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组织起草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与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指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简单明了的检查表进行自查自纠,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并向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提交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即“基础监督”,也就是《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中的“非现场检查”。

1.借助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等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家职业病危害调查的大好时机,鼓励职业卫生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教会用人单位填报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完成一家单位的检测/体检,都必须将报告副本提交给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存入职业卫生监督档案。

2.按照《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联合镇街政府、社区(村)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商业协会、行业协会,举办镇街或工业园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会议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结合公告、函告、约谈、现场调查、行政处罚等方式,促进已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向监督机构提交《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用人单位完成《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74项中,包括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重要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查阅《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对用人单位实施“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时,应责令其整改,必要时,立案调查,予以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应责令其整改,采取“层级控制”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必要时,立案调查,予以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整改无望的,应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与风险评估”促进工作,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促进工作同时进行。

当已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单位不按时提交年度《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时,可通过公告、函告、约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和向社会公布。

比如,某镇已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单位家,按时提交《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单位家。此时,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可通过公告、函告、约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不按时提交《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家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和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卫监局正在筹建“互联网+职业卫生监督”,全面提高职业卫生非现场检查的效率。

03

职业卫生风险分类

东莞方案按照《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将已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类。

(一)甲类用人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

1.属于表1(见文末)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

2.存在表2(见文末)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的;

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10%OEL)的;

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

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6.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

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二)乙类用人单位

未列入甲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

1.存在表2(见文末)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50%OEL)的;

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OEL)的;

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三)丙类用人单位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列入甲类和乙类的用人单位确定为丙类用人单位。

在分类方案中,首先按行业进行分类。当获得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后,再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调整,增加分类精准度。详情请看《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方案释疑二》

根据职业流行病学资料分析结果,长期困扰珠江三角洲的化学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有机溶剂中的苯、正己烷、三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1-溴丙烷、乙腈,塑料稳定剂三甲基氯化锡。对这些有机溶剂危害,东莞方案采取以清除/替代优先的层级控制措施,予以精准根治。对于无法清除/替代的铅酸蓄电池生产的铅危害、PU皮生产与使用的二甲基甲酰胺危害等,采取工程控制优先的职业卫生层级控制措施。

04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分层抽样时,根据政府在本辖区设置的实际在岗职业卫生监督员人数,决定抽样总数,以力所能及为度。

抽样优先级依次为:甲类用人单位、乙类用人单位、丙类用人单位。

优先抽查甲类用人单位的目的,是重点治理长期困扰东莞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对于可以清除/替代的高危危害,发现一家就要彻底治理一家,精准用药,药到病除,消除病根,杜绝后患。

在现场抽查时,现场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自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对于有机溶剂中毒控制问题,详见《这些非高毒物质为何要列入甲类进行严管?》。

05

以案促管

东莞方案强调以案促管,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以案促管,处罚是过程,促管是目的。

1.处罚一家,教育全市

对损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并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向全社会公开信息。

利用处罚案件大力广泛宣传,对全市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教育,达到同类案件迅速明显减少、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发生的目的。努力遏制同类案件“越罚越多”、“只罚不教育”的情况发生。

2.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通过典型案例的广泛宣传,警示广大单位和人员不要犯同样的错误。比如:

有些企业忽视上岗前体检,将在外地已经患矽肺贰期的尘肺病工人安排在接触金属粉尘的作业岗位,损害了劳动者健康,同时也要受到处罚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有些企业既忽视上岗前体检,也不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将进厂前已经白细胞低于4千的工人安排在接触有机溶剂的作业岗位。由于无检测数据证明作业场所不存在苯,工人诊断上职业性苯中毒,企业要受到处罚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用典型病例教育企业及其员工

通过尘肺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乙烯接触性皮炎、1,2-二氯乙烷中毒等典型案例,教育企业及其员工自觉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国家对省政府尘肺病攻坚行动考核指标四

附:非现场检查部分模板(讨论稿)

一、公告模板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试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的通知》,结合《年东莞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方案》,现要求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三同时”报告,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报告疑似职业病等责任,并根据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填写《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及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公告。

市XX镇卫生健康局

市XX镇卫生监督所

年6月12日

二、约谈议程

一、主持人:

二、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地点:

四、约谈事项:XXXX(用人单位名称)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XXXXX问题。

五、参加人员:

1、(卫健局人员);

2、(卫生监督所人员);

3、(用人单位人员);

六、议程:

1、执法人员讲述被约谈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局/所针对该情况发表讲话;

3、用人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表态,对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行承诺。

4、相关科室做好会议安排:包括会议资料准备,录像及拍照等工作。

三、约谈记录

约谈对象名称:

被约谈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方式:

约谈实施机构:市XX镇卫生健康局

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约谈地点:

约谈主要内容记录:

约谈人:市XX镇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就你单位涉嫌存在以下问题进行约谈:□1.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4.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5.未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6.未提交《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如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可给予□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镇卫健局(监督所)相关负责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几点职责:

1.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你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你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0.你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1.你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等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12.你单位不得安排等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你单位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4.你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被约谈人:

通过执法人员的讲解,深刻认识到我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不足,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整改,做到:

(参考上述内容,摘录相关的法规条文。)

以下空白

被约谈人签字: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四、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

为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你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对你单位涉嫌存在:□1.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4.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5.未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6.未提交《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问题进行约谈,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携带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证明),于年月日时分前往东莞市镇卫生监督所进行约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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