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对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
必须定期安排体检。
但少数企业却不为所动,
以为自己“占了便宜”。
殊不知,
用人单位这样做,
不仅有损职工权益,
甚至还将为此
缴纳一笔昂贵的“学费”。
下面就来跟小编一起看看以下案例吧!
未安排员工岗前体检用人单位成了替罪羊事情是这样的......
王某曾在多家小煤窑从事过打钻工作,后因小煤窑纷纷关闭,王某经人介绍于年7月入职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岗位。同年12月,王某感觉胸闷等身体不适,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尘肺。
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
可是,由于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在获得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后,要求石料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仲裁裁决石料公司拒绝赔偿,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但石料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因石料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王某在入职前就已患上尘肺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作业环境状况、职工防护等符合标准要求,故仲裁机构裁决由石料公司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对此,
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石料公司
又该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离职后查出职业病老东家赔付16万
事情是这样的......
顾某自年4月起在某石英厂从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工作期间接触矽尘,但石英厂并未为其上工伤保险。年4月,顾某因身体不适而申请离职,当时公司也未安排顾某做离职体检。
顾某离职在家待了4个月后,去医院查出矽肺病。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诊断,顾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列明用人单位为石英厂。
工伤认定随后,顾某申请工伤认定。石英厂则向人社局提出,因顾某早就离职,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认为石英厂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顾某属职业病构成六级伤残。仲裁裁决此后,石英厂拒绝向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英厂支付其工伤待遇20万元。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石英厂按照六级伤残标准支付顾某工伤待遇16万元。
那么,
人社局应该受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吗?
人社局受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规定。尽管离职后与原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离职后所查出的职业病毕竟是在原用人单位形成的,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和受理。
对此,
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到底石英厂
应为顾某承担相关的费用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经由上述案例可知,
对那些可能患职业病的“高危”行业,
企业务必要安排职工体检。
你,了解了吗?
来源:劳动午报、中国政府网
实习编辑:聂诗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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