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家写判决患急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时间:2022-6-25 14:11:28 来源:矽肺

治白癜风最好的方法 http://m.39.net/pf/bdfyy/

作者:孙建民

前几日,一则“在家写判决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人们对工伤认定问题的讨论。咱们一起来看看事件的来龙去脉。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工作案卷带回家加班。他一直到凌晨休息,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悲剧发生后,他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却不予认定。相信很多人看过这件事后觉得有些悲愤,在家加班期间患病死亡居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当地人社局有机械执法之嫌。这个认定让逝者家属寒心,也让其他人寒心。??认定工伤不仅仅是为了赔偿,还有家属对逝者因公去世的这一行为被认可的诉求。对人社局的这个认定,雷新宇自然不服,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杨文峰的患病身亡属于工伤。??有人在我支持法院判决的那条微博上留言,称“自身工作延误,本身健康状态失衡也让国家赔偿工伤?法律的尺度何在?”那么,是不是因为我的“司法民工”的身份才支持法院对当事人工伤的认定?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无道理?其实从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到答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笔者认为确有证据证实当事人是在写判决时病发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认定为工伤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事实上,法院判决书上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事发前一天杨文峰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文峰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市人社局以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实际上是有些强人所难,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在正常工作期间、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这属于“典型性”工伤,这种情况的工伤认定毫无疑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因工伤害并不一定在工作地点发生,比如一些人在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意外受伤,这明显应当属于工伤范畴。甚至一些职业病是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后才能显现,比如矿工的“矽肺”,如果就因为离开工作岗位就不算工伤,那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设置“工伤”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杨文峰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了伤害,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那条指责我的留言其实并没有道理,法律意义上的工伤认定并没有设置劳动者必须身体完全健康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杨文峰身体状况的不理想与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密不可分。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承担了巨大的办案压力,“人少案多”的情况长期存在,加班加点对他们而言已经是常事。但,这并不意味着是他们工作能力就有问题,要知道基层司法机关巨大的工作任务量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单凭主观努力就能在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我们应该肯定基层法院工作者对法治事业进步做出的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很欣慰法院的判决及时纠正了人社局的错误,还逝者以公道,给家属以安慰,对其他人的工伤认定问题也起了很好的示例作用。另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身体健康,工作固然重要,照顾好自己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工作负责。作者:孙建民,笔名:青锋暮寒,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旁听者、记录者,客观但不冷心,著有长篇小说《逆天血》,有作品散见于《电影评介》、《检察日报》、《水城文艺》等报刊。个人

转载请注明:http://www.aodwm.com/bfz/14613.html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发布优势 | 隐私保护 | 版权申明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