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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我市按照统一部署接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适配新平台,进一步推进市级统筹,相关医保政策自上线之日起有调整,涉及全市参保人。
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变化:
1、药店购药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药品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医保支付价格及个账余额部分需现金支付。划卡规则由原来的一天两次,不超过元;一个月6次,不超过元调整为7日内划卡结算不超过两次,金额不限。
2、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算,同时参保人本地划卡就医不受限制。
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本地划卡住院或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还有变化比较大的居民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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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门诊待遇学生待遇全面与居民医保接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与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由仅限药品调整为符合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调整特殊病种门诊待遇1、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丙肝、重症尿毒症、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参保居民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视作住院,由医保基金按住院规定支付,纳入年度最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万元)。
2、部分门特待遇过渡期内保留:
原登记为矽肺、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征、甲旁亢的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
原登记为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特别注意:矽肺、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征、甲旁亢、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不再新增登记。
规范门诊抢救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并转入住院或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住院规定支付。
编辑:顾文卉
审核:王文美
发布: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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